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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优惠政策公布 限额标准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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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营业税完全退出我国的税制体系。记者昨天获悉,市财政局公布了“京财税〔2016〕633号通知”,明确了本市自5月1日起执行的营改增优惠政策,其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对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的优惠。

该通知规定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在优惠政策方面,本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本市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背景

记者了解到,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体系。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率先在上海市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再到2013年8月在部分行业、全国范围试点;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改革,营改增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营改增可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活力。通过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以及对特定行业制定过渡性优惠措施等,总体上可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绝大多数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营改增全面扩围后,今年我国就要给企业减5000亿元的税,北京市每年则新增减税42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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