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住建公布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30日,从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6日。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单位、企业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文件精神,按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30日,从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6日。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单位、企业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曾航
联系电话:0830—2510825
电子邮箱:68347436@qq.com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泸州市建筑业发展中心4楼411室)
附件: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8日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强市”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制定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以优惠政策培育扶持总部企业。支持各区县制定土地、财政、人才、员工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国企、知名民营建筑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引进和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建筑业全产业链骨干企业,增进企业间的交流沟通,合力发展,增强企业归属感、凝聚力,为泸州建筑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每年评选一批泸州市优秀建筑企业并予以表扬和信用激励。实施资质审批承诺制,增强骨干企业承揽铁路、隧道、城市轨道、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骨干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三、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以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发包模式,对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给予信用激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并采用总价合同。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试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的,发包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发包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酒城杯”奖的,发包人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四、推动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市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政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建立在泸央企、国有建筑业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支持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泸州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五、加强人才培育力度。建立四川(泸州)建设人才管理平台,实现“需培考用”和劳务供需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同级别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下同)每人补贴2000元、二级注册建造师每人补贴1000元;新取得高级职称人员每人补贴2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补贴1000元;初次取得高级职业技能人员资格证书每人补贴2000元、中级职业技能人员资格证书每人补贴500元。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泸州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行“评定分离”,推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积极推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支持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优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七、推动企业降本减负。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各部门(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工程款支付纳入信用管理,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八、加强金融财税支持。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支持筹建建筑产业投资基金,在政府倡导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每年从建筑企业缴纳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和对建筑企业的扶持资金中各提取一定比例,投入建筑产业投资基金,为建筑企业融资、保函等提供支撑。
九、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泸州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依托全国各地泸州商会资源和在外泸州籍成功人士,在省外建立泸州市建筑业发展分中心,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依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发展分中心,为我市企业搭建与大型央企、国企合作平台,大力向省外、境外拓展业务和市场。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奖项的予以信用激励。对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泸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十、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支持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奖补资金按照《泸州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落实。
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