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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广东│珠海市拟印发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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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加快推广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有序健康发展,加快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在线提交;

(二)电子邮箱:zjjkjk605@zhuhai.gov.cn;

(三)邮件寄送或直接送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02号315室,邮编:519000。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7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筑行业转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全市下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用地单位将同一宗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块的,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2.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3.同一项目内,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居住、商业、办公、酒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等建筑。

上述工程项目内,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单体建筑物,装配率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上述第(一)项规定范围外的工程项目,鼓励按照装配式建造理念,使用与工程相适应的预制构件。

(三)确因技术条件无法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可向珠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提交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调整装配率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可执行《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98号)规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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