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精神,聚焦当前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资质审批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部门要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可依申请依法取得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允许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分立。施工甲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可依申请依法取得市级权限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市外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2项及以上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或1项及以上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至我市的,全资子公司可依申请依法取得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外甲级资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可依申请依法取得市级权限内建筑或市政总承包资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可依申请依法取得市级权限内三项以内专业承包资质。对投资类公司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依申请依法取得市级权限内建筑、市政总承包资质。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依申请赋予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蚌埠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优化招标投标方式
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优选AAA级信用企业承建。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信用分取联合体成员中的信用较高分值计算,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本市企业承担工程量不得少于工程造价50%;根据项目规模,可增设项目经理(B岗或设置副经理),和项目经理共享业绩。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工程项目,推进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壮大规模开拓市场
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凡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以及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按照《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给予奖励。对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一级(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新建或改建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先优惠给予用地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市商务外事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纳入统计“一套表”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对开拓市外市场发生的承接合同的,按照《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给予奖励。(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县、区政府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双招双引”政策,积极引进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子公司或区域中心,参照招商引资政策重点予以支持。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具有综合(特级)或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认可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到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优选AAA信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每个节点释放额度上限上浮5%,但不超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支持创建优质工程品牌
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5%. 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各县、区政府及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市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以及“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按照《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给予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推广工程质量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导向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推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相结合,全力破解“结算难”问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资金周转急需,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巣道。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建设单位可同意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并配合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质押物(品)。推进保险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深度对接,开发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注册地在我市建筑业企业赴境内外上市,及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给予奖励。各县、区政府充分发挥平台和各类基金的作用,按照支持工业企业融资的力度支持建筑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中心、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在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推广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合理安排专项费用。鼓励市、县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大,増速快的建筑业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建筑业创新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局、市重点工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值用评价体系
鼓励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科技创新、创建优质工程、国家级安徽省试点示范工程、参与杜会公益事业、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等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建设工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各类保证金担保费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公租房申请取得时给予“绿色通道"、降低租金等激励措施。积极支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建筑业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建筑业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外地项目获得外地奖项,给予信用加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产业工人队伍
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1+X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支持市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设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为本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支持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向社会提供技能评价服务。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深化合作,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人才后备保障。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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