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布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限:2022年8月11日至8月19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505792094@qq.com。
2.电话至:0571-81050843。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
附件:
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 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建筑业总产值均超过 40 亿元,或营业收入均超过 30 亿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均超过 1 亿美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 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 年全省劳动生产率 30%分位数为 22.66 万元/人);
(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1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2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 1 项且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质量奖)不少于 2 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 项。获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质工程仅需获得市级及以上 2 项即可。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 B 开头),近两年建筑业总产值均超过 6 亿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 500 万元以上(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 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 年全省劳动生产率 30%分位数为 22.66 万元/人);
(5)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1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2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 1 项且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质量奖)不少于 2 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 项,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 1 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质工程仅需获得市级及以上 2 项即可。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近两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 2 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 1 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质量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3.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受到行政处理。
4.发生拖欠农名工工资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5.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并受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6.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复核和增补工作,增补的企业与上一年认定企业为同一个认定周期。
(一)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个认定年度(2021年为第一个年度)X 月 XX 日前,填写《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 1),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 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1)。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对于符合条件企业未达到10家的设区市(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计算),给予 3 家推荐指标,可结合本地企业发展实际优先推荐。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 2 条(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按照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两年 15%的增长率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出。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年度 X 月 XX 日前,将符合条件和推荐企业的佐证材料 PDF 文档和《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 2)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三)公示公告。我厅汇总各设区市上报推荐名单,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增补一次,每两年复评认定一次。复核年度无需企业上报材料,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 类情形”进行复核,并于复核年度的 X 月 XX日前填写《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 3)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即时清出;存在增补需求的企业应于当年 X 月 XX 日前,按照“认定申请”流程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审核上报我厅,我厅复核后进行增补认定并公示公告。复评年度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企业于复评年度 X 月 XX 日前,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 X 月 XX 日前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评情况汇总表》(附件 4)和佐证材料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验,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省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各地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龙头、骨干、强企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资金奖励政策除外)应适用于省级建筑业示范企业,实行全省“一盘棋”政策。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重点指导帮助一级(甲级)资质总承包示范企业申报特级(综合)资质,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下,可适当减少对示范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检查频次。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鼓励邀请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支持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优先参与钱江杯等各级、各类评优创杯活动,优先参与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各类试点,优先申报省级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 系 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附件:1.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2.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3.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4.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评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8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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