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8号)、《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赣府发〔2022〕17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双碳”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双碳”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双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双碳”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设区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双碳”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双碳”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确定“双碳”资金支持事项;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到期政策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双碳”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双碳”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对市县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设区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双碳”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双碳”资金主要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以及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评价激励等。
(一)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开展城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创建特色鲜明、差异化发展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城市;创建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依托本地优势产业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
(二)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绿色低碳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加强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
(三)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评价激励。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评价考核工作部署要求,从2023年开始,依据上年度评价结果,对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予以激励。评价激励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另行制定。
(四)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碳达峰碳中和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双碳”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一)对于引导促进各地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各地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测算因素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完成比例、新能源发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绩效评价,权重分别为40%、30%、15%、15%。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单个因素权重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不低于10%。
(二)对于需要组织各地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除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一事一议”事项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事项。“双碳”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区域或项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双碳”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及新建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支持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省直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项目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 50 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同时抄送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于预算指标文件下发后 7 日内下达资金支持的建设任务,指导各有关单位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分解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设区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因地制宜组织用好“双碳”资金。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对于项目法分配的试点示范建设资金,要用于支持试点示范建设方案明确的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双碳”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双碳”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双碳”资金年度重点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双碳”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和获得“双碳”资金支持的省直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双碳”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获得“双碳”资金支持的省直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双碳”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获得“双碳”资金支持的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双碳”资金支持的省直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单位、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 2 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十六条 获得“双碳”资金支持的省直部门、设区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双碳”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双碳”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申报主体在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使用、项目执行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设区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双碳”资金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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