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建筑,按照以下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1、建筑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2、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建筑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3、绿色低碳城区内绿色建筑等级按照绿色生态专项规划要求执行。
4、其他公共建筑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在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的同时,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屋顶、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技术在城镇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绿色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未按标准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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