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定州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设项目及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年度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要求。项目用地总面积达到50亩的出让、划拨居住建筑地块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应建设不低于10%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二、政策支持
(一)容积率奖励
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手续时,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达到评价等级A级以上的项目,按其规划总建筑面积4%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对于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的9%以内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装配式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
采用装配式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执行以下政策:
1. 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不再监管。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提取使用方式改为按套提取,不再按栋提取。具体为:每套商品房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超出每套应留存监管资金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提取使用,提升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3. 根据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支付使用条件等因素,落实重点监管资金前移一个节点拨付政策,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内的资金,达到预售楼栋总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具体为:将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30%前移至55%;将原主体结构达到二分之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55%前移至85%;将原主体结构封顶,使用重点监管资金85%前移至95%。
(三)售房优惠
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或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预售楼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施工政策
对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实行以下施工政策:
1. 重污染天气不停工。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作业。
2. 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
3. 禁用停工管控措施。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理措施禁用停工手段,在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五)大力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
加快我市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发展,积极扶持建成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我市装配式建设项目使用本地产品,助力企业产品宣传、项目对接,形成规模优势和牵动效应,支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强化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地、规划各环节落实。本通知明确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将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面积占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要明确到具体单体工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予以注明,并将其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实行专家评价制度。鼓励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图审查后,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设计评价。项目竣工后,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施工评价,施工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共同推进全市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
(四)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社会认知程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特点优势、政策技术、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新型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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