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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合肥市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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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推进实施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低碳片区)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实施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合肥市实施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低碳片区)试点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皖政办〔2021〕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 (皖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实施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及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示范项目类,申请奖补资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于2022年期间竣工或已开工;

(二)项目为低碳片区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宾馆、医院、商场、办公、学校、学生宿舍等);

(三)项目对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四)项目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改造后实现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

(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验收前将一级能耗数据实时上传管理平台;

(六)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我市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库。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应为节能服务公司和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申报。

平台建设、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及配套能力建设类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节能率核定、开发、调查、编制实施,第三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六条 示范项目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绿色化改造的支持。绿色化改造资金总量控制,额满即止。项目资金根据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面积进行补助,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按照(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15元/㎡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金额另加2元/㎡,为17元/㎡。单个绿色化改造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和配套能力建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验收及拨付:

绿色化改造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组织自验,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一)与改造内容相关的建筑、暖通、电气改造工程竣工图。涉及围护结构改造的项目,需提交围护结构改造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二)改造项目竣工自验报告(业主或监理单位、节能改造企业或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及施工过程中必要的记录复印件(与节能改造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三)改造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证明。节能改造项目设备配置清单及投资概况。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实拍照片等。

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专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经验收合格并公示的项目,依据节能率核定报告及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到申报单位。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和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确定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后,先拨付部分资金,完成项目并经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承诺开工日期后3个月内未实施绿色化改造的;

(四)未按改造方案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七)超过承诺完成时间的;

(八)不符合国家和合肥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资金绩效和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将专项资金的补助奖补、监督检查与绩效问责有效结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管及验收等工作,对发现项目未达到申请预期目标的,视情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补助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因省级财政支出相关要求调整预算资金的按省级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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