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永康市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永康市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核的有关规定,现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1日到11月17日。
地址:永康市金胜路327号,电话:0579-89293632,电子邮箱:35218943@qq.com。
附件:永康市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永康市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做大做强建筑产业,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意见》(永委办发〔2020〕25号)进行修订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做大做强
(一)鼓励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首次取得特级资质(含引进)的,奖励100万元;首次取得一级资质的,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首次取得一级资质的,奖励5万元。建筑业企业取得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等非传统专业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每项奖励50万元、20万元。
新成立(含引进)或资质升级的建筑业设计单位,按综合设计甲级30万元和行业设计甲级20万元予以奖励(不含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时获得的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首次取得甲级及以上资质(含引进)的,予以奖励5万元。
(二)鼓励晋级达标。建筑业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以统计数据为准)首次达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上一年度实缴税收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市政府授予年度“永康市建筑业企业培育企业”“永康市建筑业企业骨干企业”“永康市建筑业企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鼓励企业回归。实施“引进来”战略,鼓励市外企业迁入。对在我市落户注册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市外企业,注册我市当年起前三年,承接市外项目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60%给予奖励(2022年1月1日以后引进享受本政策)。市外迁入企业由我市原有建筑业企业控股的,经企业申请,在注册当年起二年内可享受控股企业在永建筑业企业信用待遇。鼓励企业通过母子公司资质平移,将市外母公司的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平移至我市新注册子公司的,享受上述回归企业相同待遇。
(四)鼓励外拓市场。鼓励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筑业企业(除劳务企业)承接市外的国内建筑项目的,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建筑设计、监理企业在市外发生业务,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70%给予奖励。回归企业前三年承接市外项目已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给予奖励;对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因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产生的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劳务发展。注册在我市的劳务公司(含劳务派遣和工程劳务承包)承接市外建筑项目的,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2022年90%、2023年70%、2024年60%给予奖励;承接市内项目的,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2022年12%、2023年10%、2024年5%给予奖励。
二、实施品牌战略,提升高质发展
(六)鼓励建设优质工程。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在招投标时予以项目经理业绩加分奖励。鼓励优秀施工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多承接工程。对当年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总承包企业50万元、20万元;永康市内工程获前述奖项的,按上述金额加倍奖励。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当年获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
(七)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鼓励企业开发、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提高企业赢利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如已奖励的扣除相应金额)、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主编、参编国家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主编、参编行业标准的奖励2万元。
三、融合优势产业,促进创新发展
(八)促进融合发展。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建筑业发展基地,建筑业企业(含建筑装饰企业)需要建设用地或入驻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小微园等)时,视同工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新增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我市工业优势有机融合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建筑装饰等与我市工业优势产品及营销网络结合密切的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九)推动国企融合共赢发展。鼓励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工程项目。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城市有机更新、城乡风貌提升、未来社区和未来乡村建设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
(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带头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总承包单位除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对达到国家规定招标额度的暂估价项目进行依法招标外,可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十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深入推进施工过程结算的落实,逐步在我市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先试行施工过程结算。
(十二)鼓励示范建设。对获评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示范企业、基地不同时享受奖励。
(十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积极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
四、建立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十四)优化招投标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工程建设过程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差异化管理。市域范围内的国有投资或者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体现优质优价,适当考虑企业创优工程的奖励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费用,在建设项目设定招标评标条件时,优先考虑资信(信誉)度较高的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
(十五)加强建设劳动信用引导。施工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六)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严禁拖欠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十七)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工程施工合同中应设置风险条款,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十八)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金华建设局下放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五、加大司法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市招商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相关政策。
(二十)加大司法服务。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工作职责,整合精干力量,分别建立建筑业司法保障工作专班,专门负责办理建筑业相关的各类案件。各工作专班之间要加强衔接,形成快速反应的专业化办案工作机制。依法严惩建筑业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苗头人员的教育惩戒。对需要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件,优先办理,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根据建筑业企业司法需求,分析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风险,开展集体会商、研判、处置,指导建筑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守信经营,提升风险防御能力。组织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等服务活动,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十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对市内大型房地产项目牵头开展建筑业企业与投资方信息交流会,建立公布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班组、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承发包时应尽可能保障地方经济发展。
(二十二)完善工程造价审价。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能够进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对于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的工程项目,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
(二十三)加强对企业信贷扶持。建筑企业可与工业企业一样享受市政府的企业转贷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我市银行与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在国有投资的EPC领域开展合作。支持我市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为“走出去”企业设立境外工程专项授信额度,专项支持企业承接“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工程。
六、制定考核体系,完善激励机制
(二十四)加强服务考核力度。制定建筑业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建筑业发展规模、税收、结构、安全管理等方面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各镇(街道、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像重视工业企业一样重视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其他事项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在永康市的建筑业企业(含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派遣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上述公司认定为回归企业须经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建筑业奖励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范围,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扶持与发展。企业奖励、补助资金政策兑现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拖欠民工工资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一律取消奖励。
(二十六)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按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进行核查,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完成后报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
(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2022年1月1日至发布实施日期间,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原《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意见》(永委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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