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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浙江│《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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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11月25日至 12月5日止。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0576-88517921;

传真:0576-88517630;

电子邮件:673973651@qq.com。

附件1:《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

《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建〔2018〕48号)已施行四年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为此,有必要修改并制定《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台政办发〔2017〕4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六块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评价范围。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范围。

(三)评价程序与要求。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竣工阶段评价,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为准,并明确两个阶段的评价程序与要求。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主要责任、设计变更导致装配式技术方案变动较大时的程序流程。明确了过程监管等内容。

(五)装配式建筑等级认定划分。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等级认定划分标准。

(六)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建〔2018〕48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台政办发〔2017〕4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其他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以及上述围合范围外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决定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竣工阶段评价。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 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需提供《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详见附件1)。

2. 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提交佐证材料,并对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计算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不组织专家评审。

3.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从台州市建筑业专家库(建筑工业化类)中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书。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达到要求后重新申报评价。

4. 评价合格后的相关材料应提交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室”)登记后存档备查。《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上传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监管服务平台。

5. 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时应提供面积奖励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栋计算不计入容积率的墙体预制部分,并编制预制外墙构件列表。

6. 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审查时,除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书和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

(二)竣工阶段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影像记录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评价)》(详见附件2)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上传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监管服务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督促落实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做好建造过程相关资料和影像的留存,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式技术方案变动较大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必要时需重新组织评价。

第八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每年要对建造阶段和完成竣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进行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20%,复杂或重大项目的抽查可会同专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发现实际装配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装配式评价标准要求的,将作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函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

第十条 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应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价等咨询服务。专委会办公室应做好协调和材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应安排专人进行核验,确保存档资料与评价资料一致。

第五章 装配式建筑等级认定划分

第十一条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且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建〔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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