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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四川遂宁市六部门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市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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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八届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19日

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市建设工作方案

当前,我市建筑业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增长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竞争能力提升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筑强市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深度融合,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引领,抢抓“双碳”发展机遇,把握智能建造发展契机,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助推打造绿色智造名城。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建筑工业化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产业工人队伍较为成熟,建筑企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钢结构住宅试点全面推开,装配式建筑在政府投资住宅项目中占比逐年提升,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智慧工地”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工程质量品质显著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速持续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实现零突破,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5家,5亿元以上的企业10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大,发挥区域引领带动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原则,发挥政府牵头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企业内生发展动力,赋能建筑业迸发新活力。

(二)加快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发展。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集成运用,以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持续发展,提升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和建造手段信息化水平。

(三)坚持绿色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钢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注重人才培育,加强人才引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着力培育技能型产业工人队伍。加大建筑工业化专业技术、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企业发展路径。积极支持专业能力强、建设质量优、推进速度快、融资成本低、还款周期长、合作模式好的大型企业参与遂宁建设,并与地方企业采取收购兼并、股权混改、专业及劳务分包、组建联合体投标等方式深度合作。组建混合制建筑企业的,除土地、环保手续外,可采用承诺制办理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鼓励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加快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传统建筑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推动建筑工人公司化和专业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甲级)、特级(综合)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甲级)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增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

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工程业绩入库管理工作,对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企业,市、县(市、区)要主动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人才培育力度。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四)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在我市注册并进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以上一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为基数,当增速达20%以上时,当年每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1亿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不重复奖励)。新进入我市统计名录库的企业,计入我市的入库当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视为当年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当年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含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包人给予施工单位4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包人给予施工单位20万元奖励;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8万元、6万元。鼓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六)大力引进市外优质企业。市外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采取整体迁入、资质迁移、与本地企业重组等方式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享受市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同等待遇。对引进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依法纳税并入统的,当年实现建筑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5亿元计算)、5亿元(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1亿元以上,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月的办公场所租赁补助,补助面积对应分别不超过1000㎡、500㎡、300㎡,补助年限为3年。租金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从各自设立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七)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支持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试点1处以上钢结构住宅项目、引进1家以上装配式建筑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培育3家以上具备预制装配式施工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基地(园区)为载体,打造设计、产品(材料)制造、运维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全产业链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强技术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纳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定内容,优先推荐BIM技术应用成熟的项目参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打造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引导扶持基础好、实力强的骨干优质企业启动智能制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八)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要求,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51/168-2021),鼓励积极争取创建星级绿色建筑,落实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奖补政策。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外墙保温层建筑面积,首层架空作为绿化小品、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用途的建筑面积,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在容积率计算和折算计入绿地率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九)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各地可规划建设集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科研、装配式建筑、3D打印建筑、绿色建材为一体的建筑产业(总部)园区,吸引市内外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按实际需求租赁园区指定办公室,3年内免交房租,3年后享有优先续租权。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在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入驻企业条件、优惠政策等实施细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后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选择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外)且年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交付使用1年后且税收清算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依法办理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运输超限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符合专门面向中小微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应当鼓励招标人依法制定符合支持中小微建筑企业政策的招标和评审条件,提高中小微建筑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份额。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红、黄、黑”考评制,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立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动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二)促进工程监理创新发展。完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管理机制,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不委托监理。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机制,将报告情况纳入监理单位执业评价范围。逐步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三)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机制。政府投资工程优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的企业。力争到2025年培育5家工程总承包、2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骨干企业。鼓励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能力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联合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产值可依法纳入建筑业产值统计。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四)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允许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缴存建设领域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缴纳保证金。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机制,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五)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完善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两书一牌一档”覆盖率、重大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实现“双100%”。完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业主管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参与行业监管,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促进散装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推进市级“智慧工地”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行业监管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六)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完善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构建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监管体系,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执业活动。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规范和统一行政审批、行业主管、行政处罚等标准,不得对民营企业选择性执法。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加强金融和财税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城市低效空间利用改造,依法从新能源、新媒体等方面获取合理收益。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建筑业领域有碍市场公平竞争、擅自增设准入条件,限制排斥或差异化对待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政策。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系统治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坚持依法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合执法机制,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构建行政审批、行业主管、行政处罚部门间的行业监管衔接机制,有效整合行业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开发建筑行业信贷产品,放宽担保条件优化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企业将无争议的应收工程款用于质押担保。依法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建立完善符合建筑业发展实际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机制,将建筑业执业活动纳入信用评级参考范围。以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获评遂宁市守信红名单的建筑企业给予贷款额度提升、利率降低、审批优先等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十)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落实中省加快推动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有关政策,支持引导具有优势的中小建筑企业与市外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拓展市外建筑市场,走出一条“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搭建交流展示平台,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各类展会、博览会,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准确适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口退税、贸易融资等优惠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活现有政策,激发企业内生动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简化行政管理流程,公平公正执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优环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深化川渝建筑业协同发展。落实“遂潼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优化两地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等企业进入对方市场的相关手续。加大建筑市场开放力度,积极探索两地施工、监理等企业参与对方建筑市场活动的互利互惠政策。探索建立将地方性建筑材料纳入双方造价信息的机制。构建互认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双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共用。主动实时公开在遂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资质、主要人员、办公地点等信息,整合利用两地人才、项目、政策信息资源,深化建筑行业专业人才交流合作,促进人才资源共建共享。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告知承诺制要求,压减市级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完善建筑企业业绩入库管理制度,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积极申报承办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力争到2025年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75个工作日。逐步推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连续三年内有工程承揽业绩,且未发生安全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信用分的建筑企业,当年度不予实施市级资质动态核查。完善行政审批、行业主管、行政处罚部门间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抵制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走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之路。按照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类别建立从业人员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服务。鼓励采用共同租赁、合并保管等方式建立公共施工机械和设备库,共管共享资源。鼓励协会牵头组织建筑企业学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力宣传涌现出来的优秀诚信企业和个人,积极传递正能量,提高我市建筑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落实奖补资金支持。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奖励经费,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引进人才、拓展市场、创先争优等工作。县(市、区)、市直园区与市级设立的同类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向县(市、区)、市直园区申领,不得向市级重复申领。除明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兑现的政策补贴外,市中心城区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现行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十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将每年建筑产业发展目标纳入对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此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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