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加快推广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我局起草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在线提交
(二)电子邮箱:hzzjjkjk@huizhou.gov.cn
(三)邮件寄送或直接送达,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成路13号房产交易大夏10楼1018室(科技教育科),邮编:516003
特此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等有关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装配式建筑规模化效应,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二)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1、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办公楼(或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体建筑)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宿舍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5、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四)对建设前期已确定执行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场地条件受限、结构超高、超限、使用荷载超大及交通条件不允许等因素限制,经组织行业专家评审论证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要求的,可采取降低相关技术评分或按一般建造方式开展建设。
二、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应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规定。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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