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制定《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01
适用范围和原则
◆适用范围: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认定和管理。
◆原则: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
02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生产基地的独立法人;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在我市有生产基地、产业规模、发展规划和目标、关键技术与成果、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能力、安全生产和质量等条件。
◆申报材料:《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基地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基地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03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项目的建设或开发单位;示范项目需同时满足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求、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为市内在建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装配式建筑标准、项目规模等条件。
◆申报材料:《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表》、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申报工程项目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审相关资料、相关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04
认定程序
◆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台州湾新区建设局)上报台州市建设局,每年认定一次。
◆台州市建设局委托专委会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基地、示范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认定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后,上报局党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予以公布。
◆对评审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可整合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等政府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05
监督与管理
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台州市建设局。
示范基地、示范项目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专委会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由台州市建设局撤销示范基地、示范项目认定。
06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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