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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明确奖励补贴│关于印发《恩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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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业经市政府十七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恩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恩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建筑强市,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着力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恩平建筑”品牌,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科技跨越发展为战略主线,实施培企扶优、招大引强、品牌创建、市场培优、创新引领,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三、任务和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积极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制定扶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的激励措施,提升竞争力。在我市注册的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晋升为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鼓励建筑企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支持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1.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江门市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地级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为准。

(三)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按获得相应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为准)。

(四)鼓励企业增产增量促就业。我市内企业在有效期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40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4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20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15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且入县级库总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年度产值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且入县级库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均含本数)。

(五)鼓励企业落户入库入统。吸引外地大型、高等级建筑企业到我市落户,帮助其解决建设用地、职工和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对变更到我市注册的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甲级资质勘察、设计,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六)培育优秀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企业评选活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鼓励企业发挥先导示范作用。①对年度入库税收总额前10名的建筑企业,分别授予“年度纳税贡献突出建筑企业”称号;②对市场竞争力强、重质量、讲诚信的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前5名的,分别授予“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排名第6至第10名的,分别授予“年度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③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排名前5名的企业,分别授予“年度建筑业最佳进步企业”称号;④对在外地建筑市场开拓业绩突出的企业,分别授予“对外开拓优秀建筑企业”称号。

(七)开拓“一带一路”市场。支持本地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平台积极拓展国内、省内及海外建筑市场,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赴境外发展的建筑企业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对建筑企业“走出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指导,强化境外劳务培训,做好境内外资金往来政策与税收政策指引,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

(八)优化企业涉税服务和奖励

1.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行提速降负、创新办税服务内容和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并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建筑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打造建筑企业涉税诉求平台,提供更畅通、更直接的纳税服务沟通渠道,帮助企业实现“应抵尽抵”“应享尽享”,降低纳税成本。

2.对建筑企业税收大户进行奖励。(1)设立纳税大户奖: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年纳税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2)设立纳税市库留成部分增量奖,对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企业,按档次按比例给予奖励:300万元≤年纳税总额≤500万元,按市库留成增量40%的比例给予奖励;500万元<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按市库留成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按市库留成增量60%的比例给予奖励。(3)年度申报纳税的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创建建筑业总部基地。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作为企业加工、装配、仓储及科研中心,全方位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积极向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学习,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十)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贴。

(十一)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

(十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质量安全“体检”机制,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

(十四)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

(十五)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按照“应简尽简、能简尽简”的原则,优化审批事项,精简申请材料,推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不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55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简化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优化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四、附则

(一)升级或落户满一年且承诺在8年内其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才能享受“鼓励企业资质升级”、“鼓励市外企业落户”扶持奖励。若被扶持的企业违反承诺,要及时返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及已享受的扶持优惠。

(二)每个财政年度进行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其中县(区)级收入数据经税务部门确认为准。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申报审核及市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于次年兑现相应奖励。企业年内出现偷税骗税侵权等违法行为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三)本措施与《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等奖励措施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企业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税收本级库总量。

(四)本措施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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