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等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智能建造骨干企业,以点带面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发展,现决定开展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智能建造技术创新能力,拥有实施智能建造的专项投入、人才队伍、标准规范和工作运行机制等,项目应用经验丰富,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对区域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优先支持国家和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申报;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具备条件的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积极申报,填写《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于2月20日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委。
(二)初步审核。各区住建委或企业集团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于2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412室),电子版资料同步发送至邮箱qyxyb08@tj.gov.cn。以企业集团为整体申报单位,可直接报送。
(三)专家评选。市住建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将名单进行公布。
三、动态管理
(一)试点期间,试点企业应每季度末向我委报送试点实施情况资料,每年年终报送年度进展资料。我委将会同相关区住建委,适时跟踪调研各试点企业进展情况。
(二)试点期结束后,我委将对各试点企业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确定为示范企业,核发智能建造示范企业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区住建委要高度重视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精心组织和广泛发动有关单位申报,坚持优中选优,做好智能建造试点企业推荐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区住建委可通过举办论坛、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加大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力度。
(三)鼓励支持。对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优等方面予以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鼓励在工程招投标中,可将智能建造相关内容作为评审因素纳入评标办法。
附件下载: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书.docx
2023年2月14日
(联系人:靳华凯 联系电话:241369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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