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实施规程
引言:建筑产业能耗占比高,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产业是新发展阶段适应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将绿色建筑产业列为绿色金融支持的领域之一。为便于金融机构规范向绿色建筑产业投放绿色贷款,本文件依据《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8)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结合绿色建筑产业有关国家标准,对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申请条件、实施程序与要求、实施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378建筑评价标准
GB/T51129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GB/T5114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51350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5080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JGJ203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贷款greenloans
金融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发放给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 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
3.2绿色建筑产业thegreenbuildingindustry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绿色金融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包括绿色建材制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 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服务以及绿色建筑消费等相关领域。
3.3绿色建筑预评价pre-assessmentforgreenbuilding
在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之前,对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项目应按照GB/T 50378进行的设计阶 段评价。
4基本原则
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应体现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有助于降低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并按金融监管部门绿色金融统计制度有关要求纳入绿色贷款统计。
5申请条件
5.1借款人基本要求
5.1.1绿色建筑产业有关组织
包括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绿色建筑服务企业、绿色建筑消费单位,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应依法登记,并有固定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资质要求。
b)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纠纷、诉讼、负面报道等,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c)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近2年无拖欠或延期支付利息的情况(符合国家助企 纾困政策的除外),或拖欠情况已处理完毕的。
d)行业和社会环境风险分类达到金融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
e)未列入反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5.1.2绿色建筑消费个人
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c)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d)未列入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5.2绿色建筑产业项目条件
5.2.1绿色建筑项目
5.2.1.1基本条件
绿色建筑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依据GB/T 50378完成绿色建筑预评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需获得市(州)住建主管部 门岀具的预评价证明,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需获得省住建主管部门岀具的预评价证明;
b)在项目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并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c)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并承诺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项目融资信息披露自律要求;
d)项目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对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预评价结果等进行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认 定。
5.2.1.2可选条件
公共建筑除满足基本条件,宜同时满足:合格保险机构岀具的绿色建筑保单。
5.2.2装配式建筑项目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根据装配式标准要求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应明确达到GB/T 51129中A级及以 上标准要求,或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应提供标注为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以 及标注装配率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
5.2.3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GB/T 51350、GB 50364、JGJ 203、GB 50366、GB/T 50801相关技术要求,提供标注为超低能 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2.4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应符合GB/T 51141 一星级及以上要求并获得相关设计标识证书。
5.2.5绿色建材产品制造
绿色建材产品应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5.2.6绿色建筑服务
绿色建筑服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提供绿色建筑服务相关业绩;
b)已与绿色建筑单位签约绿色建筑服务合同;
c)提供所服务的绿色建筑项目的介绍与计划书。
5.2.7绿色建筑消费
应购买或租赁绿色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中包含的建筑,以及采购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6实施程序与要求
6. 1实施程序
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实施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金融机构可按此流程发放和管理绿色建筑产业贷款。
6.2实施要求
6.2.1受理申请
对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和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借款人详细说明。
6.2.2前期筛选
应根据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分类,结合内部管理规范,对贷款申请进行前期判断,重点关注以下:
a)是否能纳入绿色建筑产业贷款范畴;
b)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恶意逃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
c)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6.2.3尽职调查
应根据内部管理规范和程序,对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借款人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调查以下:
a)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绿色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要求;
b)是否按规定履行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
c)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d)是否符合银行业关于信贷政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6.2.4项目评估
应设立项目评估快速通道,由承担项目评估职能的部门按内部管理规范完成项目评估。
6.2.5贷款审查
应对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项目评估内容及其他贷款要素进行合法、合规性等审查。
6.2.6贷款审批
应纳入绿色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做岀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审批决定。
6.2.7贷款发放
应密切关注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实际用途,确保与申请用途一致。
6.2.8贷后管理
应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除符合一般贷款的管理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
a)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绿色建筑产业贷款要求,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建筑领域;
b)建设过程中是否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参数、建筑节能要求或相应的装配率水平,是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否顺利通过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 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是否取得对应等级标识。
6.2.9数字化管理
金融机构利用数字化管理推进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的项目管理,相关数据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7实施保障
7.1制度机制
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年度工作目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同时应根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等级或节能减排效果建立差别化的支持政策。
7.2信息共享
省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绿色建筑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预评价结果、竣工验收结果、绿色建筑标识证书获得情况等),并与人民银行共享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相关信息。金融 机构可查询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相关信息,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对接。
7.3监督管理
7.3.1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持续改进。
7.3.2外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采纳相关建议,做好有关沟通,持续提升工作质量。
7.4管控机制
按照本文件5.2. 1认定的绿色建筑产业项目岀现下列情况的将被撤销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资格,金融 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申请将该项目贷款移岀绿色贷款统计范围:
a)在设计和建造中违反环保、安全、金融、财税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
b)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c)在建设竣工验收后2年内,未获得承诺的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被撤销绿色建筑项目资质的建筑项目,其相关信息在省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有关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年内,向建设单位及其所在集团开发、参与建设的其他项目提供的金融服务, 不得按本标准认定为绿色建筑项目贷款。
参考文献
[1]《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
[3]《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8)10号)
[4]《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
[5]《能效信贷指引》(银监发〔2015)2号)
[6]《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
[8]《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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