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推广应用,满足建设各方工程计价需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经审查,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装配式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本《装配式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装配式定额》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装配式定额》作为自治区现行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本《装配式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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