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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加快推进装配式​│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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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元市明确:深入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18号),严格执行装配式项目在立项审核、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投资奖励等方面政策支持。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在市、县(区)中心城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新区、西部家居产业园区的学校、医院、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带头推广实施。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和预制叠合板,鼓励在农村居民住房、旅游民宿建设中使用轻型钢结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府办规〔2023〕2号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0日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广元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骨干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产值、税收、信用等指标综合评选50家企业作为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市场开拓、人才培育、转型发展、企业合作、科技创新、应急抢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做大做强广元建工集团,加快创建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持续推动企业转型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受奖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广元市。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深化合作,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建筑智能化等领域建设。加强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支持骨干设计、施工企业申报“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引导现有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建立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综合评价好的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对年度财力贡献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

(二)着力培育引进建筑行业人才。年度各类人才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建筑行业人才培训经费,依托合作高校每年举办企业家、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依托省内大中专院校每年举办相关注册师及现场管理人员等专业人才培训班。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对坚守职业道德、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破格申报条件评审中、高级职称。加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市、县(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度举办1次建筑工人“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对优秀建筑工人予以表扬,授予“广元建筑标兵”称号,并在“广元工匠”项目中设立建筑业专项,单列名额定向支持优秀建筑工人。对获得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在劳务输出大县(区)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支持苍溪县申报国家级、省级建筑工人产业基地,打造“苍溪建工”劳务品牌。完善技术技能评价体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相关制度,建立与智能化建造、绿色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现代化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岗位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行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搭建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建筑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联合技术攻关、协同创新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为“周末工程师”,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26号)等规定享受资助奖励。支持招引建筑业总部企业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入驻企业人才公寓,用于人才租住。

(三)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招商。充分发挥建筑产业招商推进组作用,持续优化建筑产业招商工作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机制。制定年度行动方案,强化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招商,不断扩大招商范围、优化招商路径、提升招商质效。以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成渝地区、新疆等地为重点招商引资市场。积极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及建筑业产业链相关企业。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拓展市外业务对市或县(区)经济贡献,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我市现行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四)强化建筑业金融服务支持。加强银税互动、政银企合作,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机构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育或引进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大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合作互助、共同筹资等创新融资方式,提高承贷能力或实现直接融资。

二、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

(五)大力倡导来广投资企业依法发包。倡导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广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各类来广在广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六)大力推行专业工程依法分包。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明确将可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依法进行分包。中标单位分包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须经招标人书面审批同意,分包项目的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行情。

(七)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外向经济。充分依托省建筑业发展中心及一体化服务平台,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合作和外事等部门职能,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助力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鼓励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民营企业集团结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支持我市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不断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

三、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

(八)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18号),严格执行装配式项目在立项审核、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投资奖励等方面政策支持。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在市、县(区)中心城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新区、西部家居产业园区的学校、医院、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带头推广实施。其他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广应用装配式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企事业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结构。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和预制叠合板,鼓励在农村居民住房、旅游民宿建设中使用轻型钢结构。积极吸引国内领先技术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入驻我市。强化宣传推广,营造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加快构造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住建发〔2022〕6 号),推动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动装配式生产基地、建筑业总部基地、建筑固废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加强建筑市场主体培育,着力培育集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推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建材采购等纳入全过程咨询。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数字化技术,提升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搭建多方协作智能建造平台,提升产业链企业协同效率,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打造以智能建造为核心的全产业链体系。

(十)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编制《广元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不断增加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数量。到202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鼓励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

四、持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一)优化招投标管理机制。压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负总责,应当委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超越项目建设需要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置无关资质、企业和个人业绩、执业资格、职称等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将其作为加分项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将诚信企业评定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定情况等纳入评定范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置或采用本行业企业信用评定体系。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的,评标委员会将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给招标人,由招标人通过会议研究、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诚信企业评定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定情况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改革优化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改〔2021〕558号),在选取规则上改革创新,从优选择中标候选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国内高资质设计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和不诚信行为,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管,不定期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十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管理。落实项目“代建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在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切实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严禁设置除满足需要的最低资质条件之外的任何条件。

(十三)着力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加强非现金保证金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诚信企业评定情况推行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信用年度时限内新承揽项目按应缴保证金的50%缴纳各类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担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相关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足额担保,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计税条款。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自主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着力优化建筑业企业家发展环境,依法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合法经营,对“法无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得以违法对待。依法保护民营建筑业企业家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依法慎重采取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十四)严格执行计价管理规定。各参建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行业计价管理规定,合理分摊计价风险。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订合同条款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概念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房建和市政工程涉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幅度值按照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规定执行。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调价规定的价格风险幅度值执行。鼓励优质优价,工程实施期间的可调材料、设备单价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字确认,不得直接以信息价作为可调材料、设备施工期间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十五)完善工程结算支付体系。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原则上自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不得以审计单位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公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公共工程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十六)大力提升建材采购效率。持续开展“广元造”建材产品质量提升和降低生产成本行动。倡导在同等产品质量下,本着从近从快和服务便捷的原则,采购“广元造”建材产品。做大做强现有国有企业建材“集采平台”,充分发挥“集采平台”价格、快捷、金融、科技等优势,吸纳全产业链建材生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等入驻平台,以平台促进“广元造”建材产品推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物资、设施设备、材料应当本着进一步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采购建材。

(十七)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持续开展“建筑行业诚信企业”评选,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评先评优、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依法依规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企业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主体资格限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强化建筑业发展保障服务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协调服务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每年召开建筑业发展大会。建立市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

(十九)强化支持保障。市、县(区)政府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大力支持建筑业发展。市、县(区)财政部门将支持建筑业发展所需的相关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相关培训、奖励和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二十)强化运行调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运行调度工作机制,强化运行调度和结果运用,推动工作落实,并将运行调度情况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依据之一。

本措施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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