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结合四川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28-85080787,电子邮箱:scszajdzz@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日
附件: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 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筑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
(一)强化设计深度。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设计总说明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或《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要求,明确各子项装配率执行情况及技术措施;主体结构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统筹建筑、机电、装饰等相关专业要求,并满足构件制作、运输和施工需求。
(二)加强设计管理。设计单位应做好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服务,不得将装配式建筑拆分设计等相应业务肢解分包给其它单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应充分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开展建筑、结构、机电、装饰等专业方案分析、优化。对于装配率大于60%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或装配率大于75%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方案论证,论证意见应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作出评价,包括部品部件选型、连接构造、安装方案等方面的评价。大力推行标准设计,居住建筑中,叠合板、楼梯、凸窗、剪力墙等构件应采用标准产品,四类构件在标准部品库中选用产品的分类别占比应大于60%。
(三)规范新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对先进适用新技术标准化推广应用,对暂无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技术体系,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意见应明确该技术是否适用于本工程项目及应用该技术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工程技术专家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少于7人;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四)加强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要求的相关文件,审查单位除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外,尚应按照《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和装配率要求进行审查。对需进行后期专项设计(如装饰装修)且涉及装配率得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相应保函,专项设计施工图由原审查单位负责审查,对达不到装配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涉及满足装配率要求设计方案调整时,应通过原审图机构审查。高装配率项目应结合专项方案论证的意见进行审查。
二、强化结构构件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管控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总包单位确定的结构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生产能力、质量保障体系、标准化生产水平、部品部件质量全过程追溯系统建设等,生产企业应具有独立的原材料常规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预制混凝土结构构件生产企业还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凝土搅拌站。对于通过四川省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的企业可不再评估,评估合格后的企业方可选用,被选用的生产企业不得将构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构件委托未通过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的企业代为加工。
(六)结构构件质量要求。各类结构标准构件应按照标准图集进行生产,建立产品企业标准,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定制结构构件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到成品生产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结构构件出厂资料应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钢筋、套筒、吊件等主要材料进厂复检报告或材质书复印件、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强度检测报告及构件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构件出厂时混凝土龄期未达到28天的应提供混凝土出厂强度报告,并在混凝土龄期达到28后提交强度检测报告。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七)规范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工业产品的管理原则统一并规范预制构件的进场检验要求。施工单位应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等规范标准的规定,按构件进场批次检查第(六)条规定的出厂资料;套筒灌浆连接产品尚应提供产品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适配灌浆料的性能复检报告。设计未做明确要求时,构件进场后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但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构件实体检验。
(八)规范施工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行为。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节点连接质量控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装配式结构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含施工计划、预制构件运输、堆放、预制构件安装节点连接、支撑施工等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根据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情况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场预制构件及相关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对预制构件吊装及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技术交底情况;对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预制构件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及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资料。对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的隐蔽施工,实行举牌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及监理旁站人员应在举牌验收影像同时出现。
(九)加强套筒灌浆作业管理。对于竖向构件有套筒灌浆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灌浆技术标准、流程、工艺;现场应使用与套筒相匹配的灌浆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气候温度应与生产企业提供的水泥基灌浆材料工作环境温度、施工环境温度性能指标相适应,并进行工艺检验和现场平行加工试件性能检验;灌浆施工过程中,监理应进行全程旁站。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套筒灌浆、构件连接、构件支撑等关键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明资料应在工地留存,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重要资料,监理单位应要求关键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进行监督。
四、落实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十)规范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流程。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遵照本措施,规范装配式建筑监督工作流程,在实施监督前应编制监督工作计划,进行监督工作交底。监督过程中应抽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督促各方履行质量责任;抽查进场预制构件、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对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现场预制构件等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在方案编制审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堆放、运输及吊装、节点连接、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加强竣工验收行为监督。竣工验收阶段,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四方责任主体单位,应对工程实体是否按照设计装配率内容进行施工,对装配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相应的四方共同签署结论意见的书面检查报告。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对不满足要求的,竣工备案机关不予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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