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六安市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3830-2021,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3月8日-2023年4月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2楼221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nb0564@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90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推广装配式建筑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六安市将推进装配式建筑作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建立完善,项目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现已有部分项目进入评价阶段,但我市尚无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相关政策,为此,市住建局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等文件标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六安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二条:
(一)总则。明确的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和评价原则。
(二)评价条件。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并对预评价、复评价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具体规范。
(三)评价程序和专家选择。分别对预评价和复评价的程序进行规范,同时对评价专家组组成、专家回避制度等进行了阐明。
(四)评价结果和等级划分。主要是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装配率计算及等级评价,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结果应用和公示进行了具体要求。
(五)监督管理。进一步明晰项目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任,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并对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发生改变的处置方式进行了规定。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评审专家组违反本实施办法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阐明了政策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六安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六安市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3830-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其他类型的装配式建筑可参照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并组织开展评价。其他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可依据本办法开展评价。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委托市建筑产业中心负责指导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指导本县区(管委)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预评价和复评价。复评价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并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和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在建筑主楼投影平面外的裙房部分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单元;
4.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要求。
5.本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中有约定的装配率和等级评价要求的,应按不低于该要求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预评价
1.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2.装配率计算书;
3.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
5.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
6.其他评价所需资料。
(二)复评价
1.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阶段复评价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包括装配率计算书、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书);
3.部品部件的相关资料:
(1)供货(采购)合同
(2)产品合格证书
(3)检验检测报告
(4)构件详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5)相关过程影像资料
4.其他评价所需资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专家选择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开展预评价,并在组织预评价5个工作日前将评价的时间、地点及专家组名单书面通知属地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前开展复评价,并在组织复评价5个工作日前将复评价的时间、地点及专家组名单书面通知属地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预评价、复评价。
(四)属地主管部门应全过程参与评价,对评价的组织形式、评价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评价工作由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价专家应从省、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应包括设计、施工、构件制造等方面专家,评价专家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构件制造或有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通过预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预评价认定意见等资料一并报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未通过预评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书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预评价。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照预评价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备注“本项目满足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要求,已通过预评价认定”。
第十二条 通过复评价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单体竣工验收。未通过复评价的,属地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复评价。对无法整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时满足各评价项最低分值要求时,评价为基本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为60%-70%时,评价为一星级装配式建筑;
(三)装配率为71%-80%时,评价为二星级装配式建筑;
(四)装配率为8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级装配式建筑;
(五)对于评价等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必须做全装修。
上述装配率以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四条 完成评价的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市住建局将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评价结果无异议的的项目纳入“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各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应当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市住建局每年将组织专家对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项目抽查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属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弄虚作假的,依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发改、自然资源、市场、公管等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收回奖补资金等。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将综合评估我市装配式建筑及建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的,请向市住建局反馈咨询,电话:0564-3925139 0564-3925902。
附件: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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