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我局在工作中发现,我区部分房屋建筑项目擅自变更原绿色建筑节能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设单位要求对原审查通过的设计内容进行再审查,存在改变了房屋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节能品质效果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用绿色建筑节能建设,提升绿色建筑节能品质,现将我区绿色建筑节能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在建民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条例、规范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内容。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隔音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产品。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有国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广东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确需对原设计内容作出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变更后的内容进行重新审查,变更后的内容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和节能效果。
四、我局将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工作,重点对变更图纸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部分进行监督抽查,对擅自更改或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效果的,将依据《条例》从重处罚,并联合征信部门将其失信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对其从业行为实施重点监督和检查。
五、我区凡在建(新建)的民用绿色建筑节能工程分项施工(内容包括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屋面隔热材料的施工及外窗、楼板隔音材料、玻璃安装)应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及时派员见证,做好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和节能材料送检报告作为绿色民用建筑专项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023年3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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