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通知
苏智能建造办〔2023〕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的通知》,收集、推广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项目上的实际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实施路径和经验,决定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申报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万平方米。
(二)基本要求
项目在以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领域至少应用3项智能建造技术:
1.建筑机器人、造楼机等新型建造方式应用(必选);
2.BIM技术应用;
3.智能施工管理;
4.装配式建筑;
5.预制构件生产全过程感知和质量可追溯管理;
6.智慧运维;
7.建筑产业互联网;
8.其他智能建造技术。
(三)类别要求
A类:符合项目规模、进度和基本要求,已采用或具备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在建房屋工程项目;
B类:2023年内开工,符合项目规模及基本要求,具备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新开工房屋工程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2.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程序文件等证明材料;
3.申报主体具备的优势及基本条件;
4.申报项目智能建造技术使用报告,包括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计划、实施方案和路径、应用范围和数量、人才和资金保障等内容;
5.申报项目智能建造预期成果;
6.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各申报主体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对应申报表,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属地住建部门。
(二)属地初审推荐
每个县级市(区)须组织上报至少1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项目。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排序推荐,填写《2023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连同全部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至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审公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五、试点说明
1.定期跟踪。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智能建造实施情况有关的文字总结、图像、影像等佐证资料。
2.动态考核。每半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次试点项目专项考核,重点考察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
3.总结成果。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针对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情况,及时总结并递交可推广、可复制的实施经验及其他成果,供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推广。
4.激励措施。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可直接入选“姑苏杯”,优先推荐申报“扬子杯”,支持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对试点项目相关实施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信用分、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房地产项目可以将因智能建造增加的成本列入成本核算,在价格备案中予以体现。确定为试点项目(B类)的,在工程设计、审图、招标等环节应按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承诺的内容进行,否则,取消试点资格。
六、其他
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4月10日。
报送邮箱:szzjjjzyc@163.com
联系人:王浩哲
联系方式:18068005202
联系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11号。
附件: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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