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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关于印发《2023年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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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赣州市:2023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面积占同期新开工住宅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赣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市装配办字〔2023〕1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2023年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2023年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52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建设,现制定2023年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一、年度目标

(一)建设目标。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面积占同期新开工住宅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区)建成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不少于1个、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注:装配式建筑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形式;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以各地2023年核发的施工许可证面积为准;轻钢农房示范点具体标准以省住建厅文件明确为准)。

(二)产业目标。全市新增2家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引导搭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加强信息技术工法等交流共享,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三)质量目标。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单体装配率不得低于30%,装配率低于30%的不得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鼓励公共建筑按高装配率(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标准进行建设。装配率计算执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64-2021),并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二、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1.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须按100%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实施装配式建筑,且单体装配率满足要求。

2.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工业建筑等项目,须按不低于40%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实施装配式建筑。

3.住宅项目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1.计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项目,或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用房(如垃圾中转站、配电房、值班室等)。

2.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但须经项目所在地装配办审核同意。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项目管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行政审批、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赣市府办字〔2022〕52号文件第四条,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把关,在各阶段全面落实2023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实施比例、单体装配率要求,对应采用而未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应严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引领。10个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县(市、区)以及8个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重点发展县(市、区)应在项目建设、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发展产业等方面勇争先、作示范。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遴选推荐,高装配率(单体装配率50%及以上)项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轻钢结构农房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采用装配式装修项目、同时采用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咨询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列为示范。

(三)强化政策引导。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健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商品房预售、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基地奖补、轻钢农房(民宿)奖补等政策的落地兑现,引导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强化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要求,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认定(需提交规划条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图纸、装配率计算书、明确标注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的图审报告)。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64-2021)以及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装配式建筑有关设计图纸,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上明确标注装配式建筑楼栋、面积及单体装配率。有能力的构件生产企业应健全过程检测、出厂验收、产品识别(芯片植入)、质量追溯等制度。检测机构应对构件质量检测进行严格把控,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对构件出厂、进场进行质量把控,不得随意简化抽检、送检标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常态化开展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把控构件进场验收、部品吊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的质量,把好验收关。

(五)促进产业集聚。支持章贡、于都、南康、兴国等地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支持4个县(区)出台用地、奖补、金融、构件运输、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配套政策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等企业入驻园区,加快推动装配式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培育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龙头企业。

(六)强化技术支撑。发挥市内科研院所技术优势,开展强强联合、校企合作,积极开展前沿、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队伍。建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库挂点联系县(市、区)制度。完成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轻钢农房标准图集编制工作。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七)强化统筹调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2月28日前制定公布本地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并报市装配办备案。

(八)强化督导考核。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列入2023年度县(市、区)综合考核内容,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40%(含)以上、且完成新开工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轻钢农房建设任务的,得满分;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40%以下,或未开工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得零分。市装配办不定期实地核查各地已开工项目。继续实行月统计、通报机制,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工作进展滞后的,提请市政府约谈。

(九)加强宣传交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介,加强装配式建筑宣传推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社会及公众的参与度、知晓度、接受度。鼓励各地“走出去、请进来”开展学习交流,各县(市、区)至少举办1次装配式建筑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实操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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