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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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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17日

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加快推动武汉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实施范围,明确工作目标

(一)严格落实《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实施要求,武汉市重点区域新建建筑均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其他区域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二)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或不小于20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面积不小于100万平方米。各区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三)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各区确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二、严把审批关口,推动项目落地

(一)严格立项审批。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环节中,要求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规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明确按照装配式标准建造。(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二)严格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自然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划拨、出让等手续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装配式建设实施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在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中明确相关指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施工许可发放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落实激励政策,激发市场潜力

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容积率核算、房屋提前预售、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BIM技术成本核算、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招投标支持、交通运输保障、诚信评优以及环保支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8〕335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构件装配工人、灌浆工人培训记录、作业技能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二)严格竣工验收。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编制装配率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装配率应符合《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要求,同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构件、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

五、发挥示范引领,推动产业升级

(一)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和认定,加强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和交流,推广可复制经验做法。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示范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组织开展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认定,定期公布项目名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积极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省级产业基地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打造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城建局)

(四)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PC构件综合信息价,积极支持基地申报新特产品信息发布、建筑节能产品信息发布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六、创新发展模式,提升行业水平

(一)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强化装配式建筑系统化集成设计。应用数字化设计手段,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实行一体化正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加快建立部品部件资源库,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部品部件、接口的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装配式建筑构件标准化和平面布置标准化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大力推行EPC、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力推广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建立适合BIM技术应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加快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城建局)

七、注重科学研究,加强成果转化

(一)充分发挥市内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开展强强联合、校企合作,围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开展技术攻关,加大前沿技术、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研究,推进符合我市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城建局)

(二)开展装配式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运维等全过程配套标准,构建先进适用的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

八、加大人才培养,做好宣传引导

(一)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做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工作,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技术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二)充分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传播和博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政策、技术和成果,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形成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全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保证装配式建设项目落到实处。强化部门联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实施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不定期召开统筹工作会议,加强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适时开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人负责、权责清晰、渠道畅通、数据精准”的装配式统计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和市城建局要按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每月22日前统计报送相关信息(联系电话:85800759),做到应报尽报、漏报补报、及时上报,报送信息将作为统计各单位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应用比例的依据。(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1.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

2.各区(开发区)2023年装配式建筑目标分解表

3.2023年1月-XX月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统计表

4.2023年1月-XX月新建装配式建筑数据汇总表

附件下载:附件1.2.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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