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马政〔202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皖政办〔2022〕11号)、《安徽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科〔2022〕103号)、《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逐步推广的原则,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重点,推动我市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到203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少于5家,并形成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力争培育2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生产企业。培育或引进装配式建筑企业参与我市建设,一是支持商品混凝土生产、墙体材料、门窗制作、钢材生产加工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开发园区)二是引进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形成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三是促进装配式构配件生产基地落地,支持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在我市布局建设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完善产业链条。一是引进或培育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支持企业因地制宜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实现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信息共享,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区、开发园区)二是支持科研院校、高等学校、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主体拓展业务范围,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实施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三是依托现有经济开发区、园区,引导装配式建筑设计、科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物流、检测等企业产业聚集。(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完善建设组织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并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情况在设计概算中计算造价成本。推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四)优化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除资质条件外,投标人应具备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以提供的近五年业绩相关材料为准。(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完善评标办法。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可以在投标人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施工工艺、信息化管理水平、信用状况、构件生产商生产能力等方面设置评审条款。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人,“评定分离”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六)拓展市场需求。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分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水平构件、竖向非承重构件、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逐步提升装配率;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以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倡导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七)提升竞争能力。依托本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团队建设,鼓励本地研发团队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强化质量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将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到招标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实施的居住建筑项目,支持推行全装修方式建设,鼓励采用菜单式和集体委托方式全装修,进行成品房销售,逐步取消“毛坯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推进绿色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交付的建造全过程,鼓励采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相关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H型钢基坑支护等环保节材施工工艺,整体提升建造过程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土地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合理用地,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并逐年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土地供应。为确保完成到2025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的省考目标,2023年全市各县区、开发园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面积不少于30%,并逐年递增5%。对确定为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项目,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和设计、施工招标条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部分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二)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强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相关费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于竣工验收次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项目建设期内任意连续24个月的关键设备购置发生金额的8%,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三)加大税收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或保险的方式缴纳。
(四)加快人才培养。鼓励安徽工业大学、皖江工学院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针对行业主管部门、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便于具体工作人员更快掌握相关的前沿知识,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工人队伍的专项培训和教育,有效提升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依托本地装配式建筑企业及优秀勘察设计企业力量,建立市装配式建筑技术专家库,为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质量及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的把控提供技术力量。
(五)加强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约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严格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技术审查、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对违反协议约定或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六)落实考核制度。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开发园区及相关单位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年底各责任单位将本年度装配式建筑开展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报送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相关市直部门、县区、开发园区,以及各实施主体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年度计划、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部门、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七)提高社会认同。采用多种形式,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及技术宣传,及时报道最新产业动向,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增强装配式建筑的市场认知度、认同度,引导居民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倡导低碳环保的住宅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组织宣贯会议、现场观摩等,对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生产企业等开展相关政策宣贯,普及装配式建筑知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安工大。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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