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建设城管局、经发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建设局、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流程和机制,2021年5月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萍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萍住建字〔2021〕65号)。结合试行期间收到的相关意见建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萍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正式下发实施。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日
萍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萍府字〔2017〕81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萍府办字〔2022〕6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应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评价,是指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64—2021),以单体建筑作为评定单元,对其装配率进行的评定。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即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评价执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64—2021)。
第三条 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列入年度出让或划拨计划地块中需要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在用地出让或划拨前及时将需要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以及具体指标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装配式建筑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审查并监管实施。
第五条 拟建项目应实行装配式建筑且需发改部门审批的,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阶段对项目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确因条件特殊、不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请发改部门审批前,应取得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第六条 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部门方案会审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预估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就项目拟实施装配式建筑组织编制相应专项方案,同时可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装配率进行预评价,并将该评价内容及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2)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结构超限(高)的项目应在超限(高)审查通过后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报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装配率和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指标。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面积、装配率进行审核,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同时涉及单体装配率、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存在重要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可采用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业绩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项目装配式面积和装配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预制构件首件验收、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
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进行驻厂(场)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特点梳理、辨识、分析项目重大风险源,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等,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做好预制构件安装的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中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并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体系、构件类型、施工工艺等特点编制构件生产和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同时,应当加强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旁站及巡视等工作,加强对安装、灌浆、打胶等环节的监理力度,留存相应的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运输方案,以及预制构件生产清单等,预制构件生产方案应当经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主动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过程验收资料、部品部件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价格应按照江西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计价。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未发布价格信息的,各相关单位可通过招投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可组织专家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对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单体装配率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装配式进行确定和等级划分,该评价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对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而未实施装配式建造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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