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局
关于落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内建房〔2023〕10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21〕118号)和《包头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工作方案》有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要求,推动各旗县区政府、相关单位部门按期完成我市年度建设任务,现将相关指标任务明确如下:
一、绿色建筑方面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21〕118号)要求,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等“四类”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以上(包含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一星级以上(包含一星级)绿色建筑面积的比例,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中。
二、装配式建筑方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内建房〔2023〕101号)要求,推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民用建筑和城镇新区地下综合管廊、桥梁、轨道交通、公交站台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社会、企业投资的商品房、公共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大型商场等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集中建设的新农村住宅小区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在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时,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年度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编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为立项、规划建设许可的重要内容。
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面
按照《包头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大力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宣传和推广应用,依法推出超低能耗建筑发展专项激励政策,依法出台配套财政激励、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容积率奖励等措施,使超低能耗建筑比例进一步提高。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的比例,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在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时,可将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年度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编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为立项、规划建设许可重要内容。
附件:各旗县区2023年–2025年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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