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目标,全面提升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品质,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大力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探索推广精益化施工、绿色建造及智能建造技术,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产业。到2025年,荆门市中心城区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各县市达到35%、规模化优势显现;重要新建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BIM模型建模率达到80%;全市星级建筑以上的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打造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1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2个,开展智能建造项目试点示范1个。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一是调整荆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建设要求,中心城区及五组团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均按照装配式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是明确部门责任,细化政策措施。严格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管控等环节,保证项目落地,各级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决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造方式、实施比例、装配率等要求。三是逐步提高装配式建造技术水平,引导本地施工企业全面掌握、优化与精益化施工相适应的部品部件吊装、运输与堆放、部品部件连接等施工工艺工法,积极推广菜单式全装修和装配化装修,逐步提高管线分离、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卫等装饰装修技术的应用范围。
(二)推行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是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发承包、工程计价、合同管理制度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付标准、管理体系。二是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三是升级行业服务模式,支持现有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融合发展。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为重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试点,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
(三)推动标准化集成化设计
一是推动构件和部品部件标准化,以满足设计选型要求。依据湖北省“一指南一库”协助指导本地生产企业优化完善产品标准化,推进构件及部品部件认证工作。二是推动本地建筑信息模型库的搭建、收录,形成面向各专业的本市BIM族库资源,提供标准化设计参照。三是引导设计单位开展多专业协同设计,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四是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方案加强技术论证和咨询服务,优化设计选型,保证部品部件标准化的可实施性。
(四)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升级
一是围绕“双碳”目标,着力推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落实新建建筑执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推广节能技术体系。二是推进绿色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工程策划、设计、施工和运营全过程,探索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完善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三是推动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的新型绿色建材的研发、认证、生产和应用,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因地制宜推广磷石膏等利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
(五)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一是提升行业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构建适应BIM应用的监管模式,试行BIM报建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以及存档管理,逐步拓展BIM等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的带头示范作用,政府投资的1亿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万㎡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BIM技术。每年打造1个基于BIM正向设计、深入应用的示范工程。二是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应用,逐步推进安全信息化管理、智慧技术、智能设备在工程施工现场广泛应用,提高施工精益化水平和施工现场管理全过程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推进智慧工地试点。三是加快大数据技术应用,创新行业监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依托省建筑市场监督诚信一体化平台,加强对我市入库企业、项目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监督,对我市建筑业市场开展动态监测,提高监管效率。整合我市现有招投标服务平台、建筑行业管理平台,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上下游企业名录,做好产品市场信息价格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提供包括工程招投标、采购商务、造价指标、BIM族库接口等数据共享服务。
(六)促进产业升级协同发展
一是深化产业链链长制工作,发挥高位推进、统筹协调及督办作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二是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深耕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协同发展。支持荆门市具有建造活动整体统筹能力的龙头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整合资源,探索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调发展的路径,发挥牵引和带动作用。鼓励成立包括设计、生产、施工、科研、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在内的产业联盟,融合互动发展。三是支持企业转型发展,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实施智能装备改造升级,形成与工业化、智能化发展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引导传统建材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
(七)提高队伍建设水平
一是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各层次、各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职称评定以及用工等体系,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证书互通互认。推动信息化管理,将技能鉴定等信息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规范装配施工等关键岗位工人持证上岗。二是加快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共建装配式建筑技能实习实训基地,引导建筑企业打造自有核心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以作业为主企业,提供孵化扶持政策。三是结合人才强市战略,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培养一批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保障,保障专项研究经费。
三、政策措施
(一)立项服务
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新建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阶段,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协同、主动提供装配式建筑政策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土地供应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并在土地招拍挂公告、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加强土地保障,将符合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优先合理安排用地,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建设管理
1.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需要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阶段要加强政策性和技术性把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合格书中应载明“按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后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2.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享受容积率奖励政策,最大不得超过该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认定为不符合规划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后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
3.中心城区已实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竣工评价的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奖励政策依据条件之一,已享受奖励政策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符合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允许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质量管控
1.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设或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和部品部件采购信息填报制度,加强对进场、施工安装等关键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管控,将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全过程监管纳入到本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的重点产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局)
(五)住房激励
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达到50%的商品房,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即可办理预售登记,办理预售许可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上述商品房时,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且贷款优先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后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行政审批局)
(六)服务优化
1.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在进行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建材运输时,在物流运输、交通组织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前提下,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七)财税支持
1.政府投资工程允许将预制部品部件及绿色建材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因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以及BIM技术所增加的成本允许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审核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以及追加预算时给予认可;积极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行业的相关财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2.符合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后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3.装配式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且已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金融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现有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及相关建材生产企业在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化装备改造升级、扩产扩能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流动资金类贷款、供应链融资、建筑保险、合同能源融资、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门监管分局)
(九)评优评先
1.在参与各类建设工程评优、评先以及各类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奖项评定时,符合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采用正向BIM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采用智能建造方式可作为加分项。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工程业绩,在申报资质和诚信激励时按1.2倍系数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上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上述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十)科技创新
1.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及智能建造产业链相关企业攻克关键材料、施工工艺及生产安装设备等核心技术方面,在专利申报、绿色建材认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
2.对企业开发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及智能建造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3.支持建筑业企业将成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筑新技术、新工艺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和取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局)
(十一)队伍培养
1.定期联合职业院校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2.将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人才引进列入荆门市“招硕引博”岗位计划表,设置对应岗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在职称评定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每年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工作。由荆门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及各市直部门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目标任务化、任务清单化管理,建立“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通报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政绩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试点示范引领。紧密结合重点开发片区和全市重点市政及房屋工程项目,以政府和国有企业(控股)投资或主导的项目为引导,积极建成一批充分落实绿色生态要求,工业化、智能化实施水平高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项目。市政府每年明确1个地块,在招拍挂环节上提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要求,建设典型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每年至少落实1个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三)营造宣传氛围。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自媒体的作用,通过宣传视频、专家解读以及组织现场观摩、论坛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的优越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和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定期发布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科研成果、技术和产品信息,向社会推介优质、可靠的技术和产品,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公众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的认知度、认同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荆门市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科学技术局
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荆门市公安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荆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门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荆门市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一、实施要求
荆门市中心城区及五组团范围内以及各县市城区,政府(国有控股)投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达到3000㎡以上、社会投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达到5000㎡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部按照装配式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展览馆、车站等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方式建造,文旅类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和混合结构建造方式;有条件的桥梁、涵道、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工业建筑鼓励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
住宅类项目中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配套设施(配电房、养老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幼儿园、物业用房等)可不作装配式建筑要求。
二、其他要求
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下列施行:
1.政府(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参照本文件执行;
2.社会投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鼓励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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