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动雄安新区建筑产业高质量疏解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安建交字〔2023〕89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推动雄安新区建筑产业高质量疏解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党群工作部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共服务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执法局
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雄安新区建筑产业高质量疏解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雄安新区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雄安新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雄安新区建筑产业高质量疏解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力打造代表“雄安质量”的建筑产业品牌
(一)鼓励优质建筑业企业疏解落户。对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和盾构机构、大型场馆等关键业绩的建筑业企业将资质迁入雄安新区的,按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激励,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总部企业政策支持,并根据企业后续的经营发展和经济贡献情况实施跟踪服务。
(二)服务企业完善资质条件。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专班专员”方式,指导雄安新区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完善资质序列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成功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综合)资质、设计甲级资质或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优先签订战略培育协议,并按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激励。
(三)建立重大项目“机会清单”服务机制。动态发布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布局实施一批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安全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组成工作专班,与新区战略培育企业建立定期项目对接会晤机制,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增强产业发展动能。
(四)实施年度产值达标奖励。对入统在雄安新区建筑业年度产值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与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支持新区企业对外开拓。每年开展“对外开拓”先进企业跟进调研,对在雄安新区外承揽项目完成产值多且增长幅度大的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选取前3家,其母公司可申请直接认定为雄安新区信用培育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激励,信用培育期3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雄安质量”杰出贡献企业。新区建筑业企业在新区外承揽业务且入统在新区产值超过1亿元的,按照在新区外承揽业务且入统在新区产值的2‰予以财政奖励,由新区建筑业企业按年度提交奖励申请,新区一次性奖励到位。
(六)强化行业示范引领。根据企业综合实力、成长潜力、对外拓展成绩等,全面支持雄安新区建筑产业企业申请认定“雄安质量”杰出贡献企业(单位)、“专精特新”企业;支持雄安新区建筑产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省政府质量奖及各类省级工程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在雄安新区大力创建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项目,并参照紧急重大活动予以信用激励;参照在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双随机”检查、资质申报等方面,提供优质政务服务和管理。
二、有效激发建筑市场改革创新活力
(七)推广应用“信用标”。在雄安新区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疏解的高校、央企总部、公立医院等),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时,招标人应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将信用评价分值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优化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时效性,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标采纳的信用评价得分以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时以前最后一次信用评价季度性更新的分数为准。本措施印发后首次发布的信用评价分数,在下一次季度性更新之前,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标采纳的信用评价得分。
(八)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条件。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改变以投标人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审核主要因素的做法,鼓励招标人以项目经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审核的主要因素。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设置建设工程的标段规模和业绩要求,支持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雄安新区市政设施、重大公服及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积极探索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开展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可进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不需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取得前期工作函即可进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核准项目在取得核准批复后,建设单位即可进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将履约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投标条件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九)改革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投标业绩认定方法。在雄安新区内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对投标人业绩的认定以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N项业绩的,对联合体投标人中工作量占比不足1/N的一方不做业绩要求);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对投标人业绩的考核按照其承担的专业分别计算。
(十)创新共建共享实现路径。广泛吸引、聚集国内外力量和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市场主体为雄安新区成功引入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创新项目、重大战略产业项目,或者在校生5000人以上高等教育学校或职业院校,或者全国著名的高品质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的,或者为雄安新区引入(培育)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站且院士团队长期在雄安新区工作的,可申请直接认定为新区信用培育企业,培育期3年;多个市场主体联合引入的,以牵头的1家市场主体为申报主体。鼓励支持具备实力的市场主体以“投融建营”等模式参与雄安新区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投资建设和长期运营管理。支持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国内外领军企业在雄安新区注册并参与新区相关建设标准制定。
三、强化新区建筑产业的“绿色、智能、创新”属性
(十一)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和指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星级认证,打造雄安新区绿色建材品牌。发挥绿色建材产业链主企业聚合带动效应,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链主+链属”产业集群。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示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建材生产企业为雄安新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绿色建材供应和长期服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选用新区信用良好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作为分包单位,选用新区信用良好的绿色建材供应企业作为建材供应商,每年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对有关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信用激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方面的引导和自律作用。
(十二)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新区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支持预制拼装管廊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鼓励企业推广应用智能建造、装配式新技术、新工艺。引入和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骨干企业,带动智能建造产业发展。支持雄安新区参建企业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相关科技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四、大力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新区建筑业企业培育和引进关键、紧缺人才。按规定给予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便捷就医等支持。加快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部分项目及骨干企业开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被认定为工程建设领域“雄安质量”杰出贡献建设者的人员或“雄安质量”杰出贡献班组核心成员,按规定取得“雄才卡”的,可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四)积极引入建设类高水平职业院校。主动对接有关资源,力争为新区引入高等职业院校资源,加速推动建筑产业科技人才向新区聚集。
(十五)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给予建筑业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措施: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因环保问题受行政处罚的;发生有严重负面影响舆情的;因偷税漏税被处罚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有关企业同时符合雄安新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如上级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从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履行。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细化具体措施,密切分工配合,确保取得实效。本措施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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