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宜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宜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现对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宜昌中心城市、各县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且装配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装配式建筑其他要求仍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宜市装配领〔2022〕1号)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0日
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宜市装配领〔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 碳中和”及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有关要求,更好发挥装配式建筑规模化效应,巩固宜昌装配式范例城市建设成果,助力打造“宜昌建造”品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宜昌中心城市、各县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在土地供应和项目立项时应明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且装配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其中,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鼓励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
下列情形可不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
1.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
2.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3.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混凝土结构的居住建筑。
4.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①配套用房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②配套用房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5.工业建筑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①独立非生产用房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②独立非生产用房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保密工程和其他技术条件特殊的工程。
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给排水、防洪护岸、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应按装配式方式建造。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参照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
二、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
(一)强化装配式建筑系统化集成设计。发挥设计引领作用,实行建筑、结构、机电、内装、构件加工的一体化正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提高项目设计整体性,减少二次拆分设计。完善设计选型标准,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建立健全构件和部品部件基本尺寸和组合尺寸库,定期发布本地装配式主要构件、部品部件尺寸指南并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广成熟适用的装配式技术。积极推广套筒灌浆剪力墙、叠合剪力墙、钢结构等结构体系。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墙板、预制楼板、预制楼梯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加快推进管线分离、薄吊顶、同层排水等装配式装修技术应用,大力推广高精度模板、新型支撑、附着式爬架等新型施工工具和密拼叠合板等施工工艺。装配式建筑保温体系应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推动装配式建筑全面采用磷石膏抹灰砂浆、磷石膏自流平、磷石膏条板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建材产品。支持装配式建筑构件和部品部件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装修方式”,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毛坯状态装配式建筑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全装修内容可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形式列入总承包招标,再进行二次招标。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前厨房及卫生间固定面全部铺贴、安装完成,固定设施(橱柜、烟机、灶具、便器、面盆、花洒等)全部安装到位,室内其他区域内部墙面和顶面饰面、地面找平层完成,开关插座及管线设置合理并全部安装到位,照明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和国有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主导,在全寿命周期推广使用BIM技术。建立部品部件BIM模型入库制度。发挥大数据分析平台作用,探索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管理服务平台,为行业管理应用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共享。引导生产企业引进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制造设备、制造系统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采用智能化生产线。鼓励科研机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智能建筑机器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吊装等危大工程安全监管设备及一体化智慧工地施工设备研发、制造和应用,提升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三、推广新型工程组织模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工程建造及管理制度、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四、健全各项政策措施
(一)建立生产基地准入退出机制。制定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发布生产基地信息,根据产能供需情况调控全市布局。实施生产基地动态管理,定期对产品质量、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打造示范工程。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在宜昌住建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中设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及装配式装修等专项加分政策。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每年原则上实施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一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三)健全激励扶持政策。及时调整发布装配式部品部件造价信息,合理调整应用BIM设计取费标准,适度增加BIM、工程数字仿真、数字档案、智慧工地等施工技术措施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制度。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协同创新,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攻关和研发,加大市级科技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
(四)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强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力度,完善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发展“互联网+”等现代培训方式,开展装配式建筑前沿技术和技能提升线上培训服务。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挥企业、相关协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队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院校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和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管控。在土地供应、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把关。建立信息化监管方式,逐步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控。加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建设或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制度和部品部件采购信息填报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开展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构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强化过程质量检测,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装配式建筑推广信用体系建设。不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参建方在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落实情况,适时通报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界定,鼓励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的通知》(宜市装配办〔2021〕1号)、《关于在全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的通知》(宜市装配办〔2021〕3号)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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