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鄂府发〔2023〕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全市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服务业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支持我市企业加强与央企、国企和市外优秀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提升高端市场竞争力。加大重点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培养力度,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其0.2%的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企业所在旗区按5:5比例分担。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获得综合资质甲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企业所在旗区按5:5比例分担。(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鼓励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我市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医疗、教育、工业及能源等工程项目,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快速路、保障房、综合场馆、文化旅游等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鼓励央企、外地特级或一级企业(获得过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建设,鼓励本市大型企业和本市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建设,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我市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加分不高于总分值的2%,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支持中小微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做专做精。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在专业细分领域开展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向“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劳务班组向专业化施工公司发展,不断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建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市内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定期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实施“定向清单式”帮扶。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的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各等级的资质。取消违规或变相设置的市场准入障碍,清理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的各类限制条件。(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推动建筑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混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股权收购等多种形式与国有企业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与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同类专业化公司的重组整合,打造具有更大规模、更强竞争力的“专精特新”领军队伍,实现优势整合,助力打造自治区“蒙”字号大型建筑业国企方阵。混改企业的母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支持混改企业申请与母公司特级资质类别一致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可尝试组建子公司或条件成熟的分公司组建形成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通过资本运营以及投资的形式间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其他的投资目标。鼓励混改企业积极参与各项工程投标。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加分不高于总分值的2%,开展多种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试点,推广合作模式。(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鼓励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市外项目建设,帮助企业开拓市外市场。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工程纳入我市各类评优评奖范围。引导建筑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级新区建设。对出市、出境或参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及施工合同提供优先、优惠贷款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吸引大型企业落户我市。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的、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我市的,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由企业所在旗区结合实际给予“一事一议”奖励。建立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母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支持子公司申请与母公司特级资质类别一致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母公司具备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2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备上述任意1类特级和2类及以上一级资质),支持子公司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迁入后,由所在旗区结合实际在用地、人才落户、办公用房、住房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支持企业创优夺杯。积极创建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优质样板工程,争创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质量类、安全类、科技类奖项,提升我市工程建设水平。上述奖项必须为中央和自治区批准的奖项。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勘察设计奖等质量类、安全类、科技类奖项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企业银行贷款、资质升级增项上给予适度放宽,项目投标中予以加分,个人职称评定上可按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进行推荐申报。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奖励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工程项目所在旗区按5:5比例分担。推荐国家表彰奖励或由自治区实施的表彰奖励时,向采用新科技、新工艺、新建造方式的项目适度倾斜。(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构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大数据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环节和信用体系中的应用,围绕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加大增材制造、物联网、区块链、BIM(建筑信息模型)、CIM(城市信息模型)、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在工程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提高建筑产业链资源配置效率。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的应用。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化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模式。积极推广应用自治区建材及服务集采平台,整合我市建筑业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及金融服务业产业链条,实现供需信息公开、在线招标投标、线上集采交易、信息公开展示等功能,提升物流、商贸等上下游产业链协作配套水平,实施本土化运营,降成本、保质量、增效益,使税收落到本地。推进绿色建材发展,引入我市建材企业、产品及服务进入平台实行交易。大力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及投资企业与平台合作,参与建筑市场上下游产业投资及融资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大数据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技术,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市内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及科研院所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1/3。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用好“科技新政30条”,支持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现有政策给予奖励。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创建研发中心。(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建设,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试点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模式建设,鼓励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到2030年,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签约项目达到当年签约项目的80%以上;到2035年,政府投资工程全部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到2030年,力争培育3–5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全市居住建筑按照建筑节能率75%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大力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建设。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0.3%、0.7%、1.0%。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奖励措施参照《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9号)。制定绿色建材需求标准和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将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材认证标识采购信息平台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含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积极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绿色住宅,编制农村牧区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完善扶持保障措施,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建造装配式建筑,推动医院、学校、人才用房、场馆等公共建筑及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工程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房地产项目采用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对申请建造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我市工业园区及高新技术园区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2023年起,我市范围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采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探索制定BIM报建审批标准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对自治区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和配套费用,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对于企业购置、使用符合条件的智能建造专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但同时需满足所申请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条件和要求。支持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支持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企业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和工程设计资质。支持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资质企业相互跨专业承接业务(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实行市本级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精简+容缺+承诺”制度。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注册建造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且人数不超过注册建造师总数的1/3。对经营困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核查等各类事中事后检查中,各类注册人员、建筑工人人数不低于申请资质时的70%。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标记为“C”级及以上的业绩,可直接用于资质升级,不再进行业绩核实,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业绩无法核实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佐证材料能够证明业绩真实并且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母公司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全面清理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征得被拖欠人同意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方式。(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中不得将全部风险或大部分风险转嫁投标人,不得设置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条款。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逐步提高“评定分离”应用比例。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凡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非招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定期发布贴近市场实际、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地方计价依据和价格信息,满足工程全过程计价需要。积极探索人工单价动态管理模式,每月指导发布技术工人人工价格,合理确定人工工资。全面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障。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等规费,投标时应予以单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鼓励创优创新,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运用,并将参建各方主体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信息推送到“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降低建筑业企业运行成本。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释放各类履约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支持较大型以上建筑业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成立工程建设诚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控股的项目,应率先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凡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适当降低项目贷款利率;在贷款受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借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融资。面向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等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信用好、实力强、项目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推行“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服务。提高对建筑业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通过转贷、续贷、借新还旧、置换业务品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缓收贷款利息、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和停息挂贷等方式,区分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BIM应用等工程项目,最大限度给予信贷优惠,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九)支持企业引育人才。支持企业自主评审职称,符合条件的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可逐级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组建评委会,经市人社部门审批后可自主开展中级职称评审。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区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合作,定期组织技能大赛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设计大师、建造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高智能复合型建筑业管理人才。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技能水平高的农牧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扶持政策,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十)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编制标准规范和研究课题、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建筑领域相关技能、岗位及操作证书培训工作。全面遴选部分培训公司、职业学校,承担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试点工作,针对不同工种采取多元化培训方式,培训将遵循开放、自愿及“谁用人、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依托线上平台开展理论培训及测试,操作技能培训则通过“以工代训”“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在项目现场实施,形成数量、级别、布局合理,专业工种配套齐全的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从业人员培训频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施工繁忙期内多安排线上培训,让从业人员施工和培训两不误。(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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