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促进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5月25日印发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21日
丽江市促进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云南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农业市场主体倍增等8个培育计划的通知》、《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以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奖补和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打造高品质建筑产业园为重点,促进建筑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打造建筑产业园
1.打造建筑业总部基地。按照“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平台服务、政策激励”原则,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提供政务服务、金融扶持、法律服务、入驻基地专项扶持、配套优惠补助政策等,择优吸纳建筑业企业入驻,促进行业聚优发展。不断完善功能板块,促进行业资源整合、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建筑业总部经济。到“十四五”末,力争完成入库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200家以上,建筑业产值累计达600亿元以上。〔保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2.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将建筑产业园纳入市、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由县(区)按照“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供给方便、辐射周边”原则,规划建设集工业、办公、教育培训、科研等为一体的建筑产业园,提供财政、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实现建筑业企业、配套企业及建筑人才集聚。到2025年,力争建成全省领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产业园区,形成千亿级产业聚集高地。〔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扶持
3.保障建筑产业园用地。全市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建筑产业园近期重点项目需求,对产业园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单建、联建总部大厦的,建设用地可采用40年期限出让,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工业用地出让在不低于取得土地成本、不低于所在片区基准地价前提下,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科研用地出让最低可按照所在片区科研用地基准地价执行;支持产业园用地带方案出让和标准地出让等多种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供应土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支持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打破资质承包范围限制,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市外入丽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和项目公司,或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共同参与市内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对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鼓励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承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承建;选择信用良好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在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中通过比选或直接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推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积极引进外资企业、中央企业、市外优秀建筑业企业来丽落户,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丽江市设立子公司的,开通绿色通道为其申请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市、县(区)两级成立服务工作专班,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企业落地丽江实行“保姆式”服务,加快引进落地一批优秀企业;迁入我市一级(甲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注册地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或根据企业意愿,依法优惠提供土地用于必要的办公场所建设。建立丽江市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推介活动,积极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承揽工程。组建由司法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丽江市建筑业法律服务保障队伍,为我市建筑业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招标条件应当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多种因素审慎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政府投资建设(含政府投资占主体)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项目核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的运用。〔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强化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将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和接纳大专院校毕业生的住房需求纳入保障性住房分配体系;对获得国家级设计大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在评定职称时可以破格推荐。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本地教学资源,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对全市建筑业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书实行动态培训;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传统建筑工匠技能等级评定”;推动传统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丽江建筑特色,培育丽江特色工种,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大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力度,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持证率。〔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鼓励科技创新,实现绿色建造。推进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发展。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建造与绿色运维,不断提高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比例;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示范工作,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太阳能光伏在城乡建设中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分类推进城乡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和装配式技术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90%以上、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节能建筑占比达100%、全市城镇装配式建筑占比达30%以上。〔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资金奖补
9.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以下鼓励政策;各县(区)根据市级鼓励政策,制定各自奖励措施。〔保障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鼓励新办企业。凡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的建筑业企业,并购后仍在我市注册且首年实际入库建筑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3)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本地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本地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本地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4)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建筑业企业实际年度入库产值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补,入库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5万元奖补。对工程设计等建筑业服务企业实际年入库金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补,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
(5)鼓励企业培育人才。对调入我市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合同价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项目,且按规定清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对调入我市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0000平米以上的单体项目,且按规定清税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重点招商项目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建筑业企业管理人才,支持其合理住房需求。
(6)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在省级奖补基础上,市财政按前置原则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新三板”、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7)鼓励科技创新。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或机构,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实验室或者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10.加大重点企业激励奖补。市、县(区)财政从企业对地方经济年度贡献中统筹安排资金,对鼓励企业达标晋级、优秀企业入驻、地方经济贡献等进行奖补。〔保障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鼓励企业达标晋级。对本市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的给予3000万元奖补;对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每成功晋升一项,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补,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补;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每成功晋升一项,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最高给予150万元奖补;对监理企业晋升为监理综合资质甲级的给予500万元奖补;对晋升为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2)鼓励优秀企业入驻。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完成入库建筑业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奖补;对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迁入我市或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且该项资质完成入库建筑业产值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每一项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补,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补;对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迁入我市或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且该项资质完成入库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每一项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最高给予150万元奖补;对监理综合资质甲级企业迁入我市且完成入统后的,给予500万元奖补;对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迁入我市且完成入统后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3)鼓励地方经济贡献。对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参照对地方经济贡献量给予适当奖补: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按贡献量的40%给予奖补;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按贡献量的50%给予奖补。
四、优化发展环境
11.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深化“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不见面”、“零跑腿”办理,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建立市、县(区)两级重点产业项目“首席服务官”制度,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成长型好、信用评价高、发展优势强的新引进建筑业企业和本地企业强化服务指导,加大对上协调力度,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最大限度支持帮助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及资质增项。〔保障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机构担保等非现金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严格执行各类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保障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丽江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提升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中心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构建常态化、便捷化、网络化对接机制;设立县(区)级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缓解企业续贷难题;严格执行无还本续贷等惠企政策,提升用信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财务成本;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积极将龙头企业、优秀企业和重点帮扶企业推荐列入银行征信体系,获得信贷支持。〔保障部门:市金融办、丽江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人行丽江中心支行〕
14.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和评级工作,信用综合评价和评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融资贷款等方面的运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人行丽江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市、县(区)领导联系帮扶建筑业企业机制,将龙头建筑业企业纳入领导联系帮扶企业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1次建筑业联席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1次建筑业发展大会,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全力支持建筑业发展。〔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6.附则
(1)所有受奖补企业和个人,自受奖补之日起5年内发生注销或转出我市的,所得奖补全额退还。凡弄虚作假套取奖补的,经查实,追回所得奖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奖补以企业对地方经济年度贡献为上限,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奖补,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3)本措施所称依法清税,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完清其当年全部应缴税收的纳税行为。
(4)凡本措施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5)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6)本措施由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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