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建科〔2023〕312号
青海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青海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强化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严格执行,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超过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1月-2024年6月)。各地要全面排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落实。
(二)督查检查阶段(2024年7月至12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检查,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并对典型案例在全省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至12月)。针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短板,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推动各方主体落实责任,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和绿色建筑发展任务的落实。
三、主要措施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新建建筑项目立项及备案文件中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责任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水平。1.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要求,并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要贯彻《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星级要求,确保设计图纸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地方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范,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的合法性、技术性和完整性,推进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建设过程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相关要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鼓励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的建材产品,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时,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标准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不得组织验收。对于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星级等级设计、施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积极申报星级标识认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积极申报取得相应星级标识,确保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目标要求。2.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对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复检,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后使用。严禁使用进入《青海省建设领域限制、禁止技术与产品目录》的材料、设备和产品,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并按施工进度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3.监理单位要编制包含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方案。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查验并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完成后,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4.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业监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以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等执行情况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设计文件。(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加强执法力度,依法进行处理改正,保证工程项目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业监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做好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勘察设计处、建筑业监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强化检测能力监管,各地在日常检查和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大对检测机构监管,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检测、无资质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依法处理。对青南地区项目就近无检测机构,送检到异地检测的样品,加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监管,确保材料检测质量。(责任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业监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推进信用评价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手段,提升绿色建筑管理水平和效能,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等工作,将涉及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纳入“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和“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等诚信体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勘察设计处、建筑业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是城乡建设领域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地要把推进城乡绿色建筑发展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四地”建设、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推动行业发展理念转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支持政策,指导所辖县(市、区)健全责任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提升能力建设、强化监管责任。各地要加强标准规范培训宣贯,提高监督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设计标准、材料设备性能和施工技术规程的内容,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不良记录纳入相关市场信用体系。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行动自觉。各地要积极营造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巩固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科技活动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大政策宣贯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强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参与建设者的能力建设,将落实碳达峰工作转化为各自的行动自觉,尽最大可能推动政府、社会、群众同心同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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