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技术支撑为手段,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耗“双控”工作,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为巴彦淖尔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规范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健全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发挥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学化管理水平。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发展绿色建筑为主线,重点抓好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应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和绿色施工等工作。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气候条件和生产生活方式,有序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策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要。
4.技术引领,创新驱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实现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耗“双控”目标。
(三)主要目标。2022年全市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其中临河区城市建成区、双河区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争取达到100%;逐步启动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绿色建材应用面积逐年提高;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完成我市剩余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节能质量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节能质量责任,鼓励执行更高标准的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逐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完善扶持政策,在立项申请、土地供应、容积率核减等方面制定激励政策,积极推广宣传,积极开展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负责)
3.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效测评管理制度,加强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强化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区扩展到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现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建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严格落实建筑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4.引导农村牧区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公共建筑、各类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示范项目选用绿色节能技术,推进农村牧区居住建筑按照《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设计和建造。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开展绿色农房建设。推广清洁取暖,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强化绿色建筑发展和监管。
1.不断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组团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加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确定的新建“四类”民用建筑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22年1月1日开始临河区城市建成区、双河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要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旗县、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各旗县区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2.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广建筑、结构、机电、装修等专业协同及设计、生产、采购全过程统筹的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分级管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撤销制度,各旗县区每年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不少于1项,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坚持市场机制和政策激励机制的双重引导。充分调动勘查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其设计、开发、建设绿色建筑项目。用好用足国家和自治区现有绿色建筑奖励支持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奖励补贴措施,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引领作用,促进绿色建筑项目单位主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做好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及高星级绿色建筑的申报工作。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统筹和推进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力度,逐步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占比。(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和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工作要求,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区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推动一批住宅健康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保障绿色健康住宅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以预制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科学合理布局,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宜先采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板、楼梯等部件,再逐步发展到应用竖向构件,不断提高装配率水平。推进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引导开发商建设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对旅游景区、园林景观、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的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销售管控,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新建住宅应进行全装修。临河区、双河区等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推行建筑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明确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住宅维修基金补充、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2.扎实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推进产融合作和金融创新服务。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各旗县区要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巴彦淖尔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各旗县区要制定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方案,抓好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体化技术,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一体化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农村自建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3.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广使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更新公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至少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引导农村牧区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能源局负责)
(七)推进绿色施工。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开展绿色施工工程示范,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渣土运输、噪声污染、可拆卸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控,推进预拌砂浆代替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推进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建立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各有关企业、高等院校等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个人,积极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以及科技创新、科学技术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兴蒙”等项目,推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建设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推动建设领域科技创新项目、技术、材料、设备等列入全市科技计划支持领域。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先进技术,发展符合我市实际的成套产品和新技术,推动先进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巴彦淖尔税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工作。各旗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健全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强化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工作全面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划拨获得规划许可时应明确并核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符合规定才能核发证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激励机制。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能耗“双控”等方面政策,重点加大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固废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科研项目、基础能力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装配式、绿色建材、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持续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一是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46号)等有关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对于取得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分别减免100%、70%、50%;二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中绿色建筑施工奖励费政策,获评一星绿色建筑项目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3%,二星级增加0.7%,三星级增加1.0%;三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内建质〔2021〕100号),在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对采用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建材,创建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参评“草原杯”,应予以优先推荐;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参评“草原杯”,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要求且住宅工程应满足全装修交房和施工中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不少于5项的条件;参评“草原杯”工程结构检查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工程使用绿色建材使用率标定计算书3个条件之一的,应适当加分;四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容积率差别核算,其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完善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者给予贷款金额或利率优惠,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巴彦淖尔税务局、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巴彦淖尔银保监局负责)
(四)加强建筑节能专业人才和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
组织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专业培训,提高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和管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优化人员配备,确保建筑节能工作人员力量充足,技术力量过硬, 打造优质高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队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力度
抓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条例标准的普法工作,继续指导督促各旗区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通过会议培训、新闻媒体、报刊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加大《条例》、《标准》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宣传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法律知识及建筑节能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认同度,让各单位和公众知晓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义务;树立“绿色节能”思想,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强化绩效考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承担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年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旗县区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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