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建立推动吕梁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机制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吕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经两部门研究协商一致,形成以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一、根据《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时,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项目评估和审查范围;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将项目清单定期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二、根据《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三条,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及时推送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执行建设规划许可中有关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设计、施工环节遵守国家标准规范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践诺行为列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诚信记录清单。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市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
五、强化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时进行评价;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应出具设计阶段预评审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项目档案,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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