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调整补充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占比要求和实施范围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推进装配式建筑部署要求,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2022〕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等文件,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补充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占比要求和实施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联系人:路振宇,张鹏,电话:8223197
邮箱:kfbluzhenyu@wf.shandong.cn。
附件:关于调整补充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占比要求和实施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调整补充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占比要求和实施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推进装配式建筑部署要求,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2022〕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市住建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建发〔2020〕7号)等文件,现将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占比要求和实施范围调整补充如下。
一、新进入供地程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24年、2025年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占比要求分别不低于40%、45%。
二、工业工程建设类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
三、积极推进地下空间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非主体结构下的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等具备条件的地下空间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单一项目中,地下空间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得全部占用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其占比不应超过规划装配式建筑总面积的30%。
以上要求,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提出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意见、施工图设计及预控、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确认、工程施工及验收等重点环节抓好落实。其他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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