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漳建筑函〔2023〕97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现就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二、对未按照闽政办〔2017〕59号文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装配式建筑,属地住建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将多收部分退回施工企业。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条款,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事项进行约定。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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