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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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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评价标识;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建设、认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指对拆除重建类工程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等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项目。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 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一)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和标准

1.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

2.绿色建筑实施标准

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要求落实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新建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和运行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标准

1.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技术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即项目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项目地块总建筑面积≥50%),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技术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即项目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项目地块总建筑面积≥30%)。

下列新建建筑可自行选址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具体要求:

(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以外的教育科研类建筑,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中学校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86号)中列入建设明细表的高中学校项目;

(5)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6)除研发用房和产业用房外的工业建筑。

对于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整装配率或评分要求。

2.装配式建筑技术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执行,装配率不低于50%或装配式评分不低于50分。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回迁房、安置区项目其全装修范围可只包括建筑的公共区域。

第五条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全面引入移动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用地或租用空置厂房改造后建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

第七条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种类以及适用工程部位详见《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

第八条 区内参与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绿色物业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等的单位,可按流程申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奖励和扶持。

第九条 区发改财政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作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全区新建建筑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落实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设计阶段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工作,确保设计深度满足生产和施工要求,加强施工图设计质量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装配式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及认定标准,其中装配式建筑专项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预制部件的生产过程驻厂监理;应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重新复核装配式技术评分,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项目交付使用后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设计内容,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形成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强化现场工序管理,对绿色建筑材料和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单位进行严格质量把关,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装配式建筑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内容,并按照规定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装配式政策|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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