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产品标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3〕176号
各区(市)县住建、经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产品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材产品标识含义
本通知所称建材产品标识是指标注于产品或包装上明示建材产品信息,用于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质量跟踪监管的标志。
二、施行产品标识建材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施行产品标识建材种类:符合现行标准的装配式构件(含板材)、砌体材料(砖和砌块)、建筑门窗(玻璃、型材、门、窗)、保温板材、建筑防水材料(以下简称“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
(二)产品标识适用范围: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含工商注册地非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产品标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
三、产品标识的标注要求
(一)一般要求
产品标识一般直接标注于出厂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标注率100%。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的特点,以印制、模压、喷涂、存储识别标签等方式进行标注,鼓励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方式进行产品标注。
(二)标注内容及方式
1.装配式构件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构件名称、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钢材牌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安装存储识别标签的应符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安装存储识别标签有关事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50号)的有关要求。
板材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强度指标、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
2.砌体材料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强度等级等信息。烧结类产品应采用模压方式进行标识。
3.建筑门窗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
4.保温板材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导热系数、密度、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其中有机类和复合类保温板材还应标明燃烧性能指标。
5.建筑防水材料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记(型号规格)、检验合格标识、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执行标准、配比(双组份涂料适用)、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地址等信息。
四、产品标识信息录入
建材生产企业应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将产品标识有关信息诚信自主上传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材使用管理信息系统(https://blmp.cdzjryb.com/bweb/login)或“成都住建”APP端。
五、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管理其他事项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一致。
市住建局 市经信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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