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
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22号),全面提升郑州市智能建造综合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实施路径和经验,结合郑州实际,开展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评价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建筑业协会,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建办”)指导,郑州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鼓励大型公建、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工程项目积极申报参与。
第四条 申报项目评选遵循公正、公开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项目以设计、施工单位为主体。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为郑州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评选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目标明确,智能建造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
(二)智能建造专项方案内容完整;
(三)开展智能建造专项培训;
(四)建设使用智能建造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
(五)开展BIM技术、机器人、装配式建筑施工等应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填写《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连同“施工组织设计”及“智能建造实施规划方案”,经申报单位盖章后,报送至评价办公室。
第九条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智能建造专家库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价。
第四章 组织与监管
第十条 评价办公室负责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过程评价、验收评价及推广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办公室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指导。按《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水平评价表》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评价。试点(示范)项目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二是试点(示范)项目过程评价,三是试点(示范)项目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智能建造实施规划方案,强化过程管理,真正实现项目智能化、数字化、工业化融合,达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智能建造示范工程。
第十三条 已被列为试点项目的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项目评价资格: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第五章 过程及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 由于申报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施工进度不一,各试点项目应按照《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水平评价表》自评≧60分时向评价办公室提出过程评价申请,由郑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 3~5 名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过程检查、评价,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过程评价意见书;
(二)智能建造过程评价汇报PPT(包含工程概况、智能建造组织机构及方案制定、数据管理、设计应用、智能施工管理、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应用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试点项目完成了《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水平评价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申报单位向评价办公室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应准备以下评价资料:
(一)郑州市建筑业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申请(一式两份);
(二)自我评价打分表;
(三)智能建造实施规划方案;
(四)智能建造综合总结报告(按照《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水平评价表》要求,逐项进行总结);
(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影像资料);
(六)智能建造综合应用成果汇报PPT,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智能建造组织机构及方案制定、数据管理、设计应用、设计成果交付、智能施工管理、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工程档案移交、智慧运维交验、综合效益等。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水平评价表》,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参与本单位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评价。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由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评价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8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
第二十条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评价结果报送智建办。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依照相关奖补措施进行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商鼎杯”,支持申报“中州杯”,对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信用激励,在下一年度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3分,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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