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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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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

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22号),全面提升郑州市智能建造综合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实施路径和经验,结合郑州实际,开展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评价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建筑业协会,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建办”)指导,郑州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评价过程遵循公正、公开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填写《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申报单位盖章后,报送至评价办公室。

第五条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智能建造专家库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立项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办公、生产和研发场所;

(二)在企业规模、技术团队、标准体系、研发投入、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企业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并通过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

(四)近3年获得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AA及以上企业;

(五)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事件。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由于各试点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情况进度不一,各试点企业应按照《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评价指标》进行自评,≧60分时向评价办公室提出评价申请。申报单位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验收申请(一式两份);

(二)未来3年智能建造规划方案;

(三)自我评价打分表;

(四)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影像资料);

(五)企业智能建造综合汇报PPT,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配置、资金投入)、技术基础能力(基础软硬件配置、集成管理平台建设、软件研发)、应用实施(装配式建筑、自主开展项目、试点项目申报)、综合效果(智能建造收益能力、可复制性、科技成果)等。

第八条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3~5名专家依据《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评价指标》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专家组根据《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评价指标》,对申报企业智能建造工作开展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打分结果≧60分的为智能建造骨干企业,核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参与本单位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评价。

第十一条 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评价结果,报送智建办。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依照相关奖补措施进行奖励。对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在下一年度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年度评优评先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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