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4〕2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黑建建〔200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上的广泛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钢筋与混凝土技术、模板脚手架技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钢结构技术、机电安装工程技术、绿色施工技术、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信息化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公布的采用多项新技术应用且水平突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承建的省内外工程,以及省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
第六条 省住建厅负责示范工程的审定和公布。具体评审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承办。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一)建筑面积在 30000 (含)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 (含)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3000 (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新技术示范内容应为三年内开工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工程设计合理、施工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申报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中的新技术7大项(含)以上,其他类别工程项目应采用4大项(含)以上。
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示范工程申报资料实行电子版申报,一次性评审。省内企业向注册地的市(地)住建部门提交应用成果申报资料。市(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并出具推荐函,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评审单位。国家部委管理的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央企、省外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单位提交电子版应用成果申报资料。
第九条 示范工程申报资料:
(一)《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
(五)工程质量证明;
(六)工期及效益证明;
(七)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评审与公布
第十条 成立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协会、行业企业有关领导、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从省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出。被评审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项工程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分标准》:得分≥85分的,可推荐优秀示范工程;85分>得分≥60分的,可推荐示范工程;得分<60分的,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审组审查。
(二)评审组审查。评审组对每项新技术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并将评审结果及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成员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汇报并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同意有效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通过工程,否则为不通过工程,并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集体签字后,报省住建厅。
第十四条 省住建厅对通过审核的示范工程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审定、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应用
第十五条 省住建厅建立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系统,推进新技术申报、评审、成果无纸数字化管理,示范工程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组织“示范”观摩,不断提高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并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激励。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示范工程管理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年度示范工程应用计划,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提升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和效益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评审纪律、廉洁纪律、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省级示范工程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工作人员调离评审工作岗位,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住建厅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黑建建〔2005〕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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