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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广东湛江市进一步推广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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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推广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通知

湛建科〔2024〕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湛江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1—2025年)》(湛建科〔2022〕49号)以及《湛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湛建科〔2022〕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按照本通知要求需要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批复,并记载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批复注明“受让人需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的,该用地必须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含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经论证有特殊功能要求或者对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除外):

(一)财政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

(二)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

三、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认定工作。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用地规划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和要求,土地供应时涉及装配式建筑的,由申请供地的部门征求同级住建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同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块需要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纳入供应方案。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新的标准落实有关要求,具体时间节点为:

(一)财政投资类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为准;

(二)社会投资类的项目以用地规划条件下达的时间为准。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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