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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福建关于组织推荐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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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方便市场主体及时掌握我省钢构件生产情况,经研究,省厅组织公布第三批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条件

推荐公布的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并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二)占地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生产车间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三)具有切割、钻铣、组装、焊接、起重、除锈、喷涂等生产设备以及钢材力学和焊缝质量检测设备(焊缝质量探伤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四)重型钢结构的设计年产能5万吨以上。

(五)已投产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推荐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钢结构生产基地于2024年3月15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推荐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初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填写《拟推荐的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于2024年4月5日前连同推荐申请表(各1份)报送省厅产业办。

(三)公布。省厅汇总公布符合条件的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

联系人:陈晓存 联系电话:0591-8761371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建厅大院石结构办公楼三层。

附件:1.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推荐申请表     2.拟推荐的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信息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闽建办筑函〔2024〕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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