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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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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加快智能建造发展应用,根据我厅2024年工作安排,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智能建造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生产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是建筑业发展趋势。通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以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全面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以盟市或旗(县、市、区)(以下统称地区)为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间。智能建造试点时间为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主要工作任务

试点地区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选择开展以下工作,也可根据试点目标提出新的任务方向。

(一)完善政策体系。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科技等方面出台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发展规划,形成可复制经验清单。

(二)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企业,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

(三)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实现提质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创新管理机制。搭建建筑业数字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报建审批和BIM审图,完善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支撑对接地区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探索大数据辅助决策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五)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围绕预制构件、装修部品、设备管线、门窗、卫浴部品等细分领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建设或改造,实现部品部件生产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和场景集成。

(六)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投入一定科研资金支持智能建造科技攻关项目,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推动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

(七)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相关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编制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提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环节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

(八)培育专业人才。探索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引导本地高等院校开设智能建造相关专业,推动建设智能建造实训基地。

四、试点申报程序

按照地区申报、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公布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地区申报工作。

(一)编制方案。试点申报地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说明地区基本情况和相关工作基础,明确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有关内容。

(二)组织推荐。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试点申报地区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24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厅。

(三)评审公布。我厅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视情对试点申报地区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考评后确定试点地区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保障。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发展智能建造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智能建造政策措施。试点期间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试点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二)强化跟踪服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推动试点地区与科研院校、相关企业沟通对接,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要组织试点地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智能建造试点工作情况,我厅将定期跟踪调研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试点成果开展评估评价,对先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以各种形式宣传推广,并向上级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推介。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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