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24〕1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建科函〔2023〕673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经评审、公示,确定了26个项目列入2024年度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资金项目(名单见附件)。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皖财建〔2023〕1476号),将2024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市、区)。为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相关批示要求,结合《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安徽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好示范项目的跟踪监管和指导服务,完善配套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本地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严格项目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2024年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以奖代补资金应于2024年底前支付完毕。各地应定期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填报上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见附件6)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偏。
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设面积、目标任务等调整情况,应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在出现不具备完成目标任务能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本地区范围内遴选不低于原申报实施目标任务的项目予以变更调整,于2024年9月底前形成变更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核准后实施。
三、加强总结推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时按期完成申报建设任务,做好项目示范经验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总结,积极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和宣贯培训会、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示范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附件下载:
2024年第X季度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表.doc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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