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4〕35号
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局,局建管科、总工室、安监科,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招标办、造价处、城建监察大队,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和招标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严格标后履约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
(一)推行使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可以根据《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3〕2号),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使用“评定分离”方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的程序和方法可参考《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指引(2023年)>的通知》(苏住建招办〔2023〕4号)。
(二)推进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发展。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同时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精神,对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的工程,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报价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调整综合评分评估法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规则。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要点和总分值,评审要点不多于8项,总分值不大于5分。
(五)明确综合评分评估法中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规范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设定
(一)合理确定招标工期。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如压缩工期,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赶工措施费费率标准按照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苏住建价〔2016〕3号)执行。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房屋建筑工程招标范围如果包括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应参考类似项目进行测算,增加相应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工期,一并计入招标工期。
(二)规范约定合同条款。工程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风险因素中,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正确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列项,根据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编制。编制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应含盖可能涉及到的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措施清单作补充。常规措施项目清单不得缺项。
三、进一步加强标后履约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建立并完善对中标人标后履约行为的内部评价机制,评价因素应涵盖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以及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农民工工资支付、服务配合度等各个方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记录好与履约能力评价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工程竣工后,形成工程履约能力评价报告并存档,作为招标人今后在应用“评定分离”时择优选择投标人、中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局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和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招标办要强化日常工程招投标行为监管,记录、收集、上报相关投标失信行为,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标后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和评价工作,加强现场实名制监管,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强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信用档案;局建管科要会同局总工室、安监科适时组织“两场联动”的综合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2〕150号)同时作废。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