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函〔2024〕83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4月18日前,将书面有效材料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507室。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署名,并附联系方式。联系人:吴勇,联系电话:028-85575390,电子邮箱940528604@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9日
发展高品质绿色建筑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着力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从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方面全面构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全省绿色建筑发展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建筑设计管理
(一)落实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和主要技术措施;初步设计阶段应明确绿色建筑各专业技术选项和相应的指标,包含各专业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技术措施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详见附件1)及配套技术文件,相关内容应满足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施工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设计应编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专篇(详见附件2)及配套技术文件。鼓励设计单位在绿色建筑设计中使用BIM技术正向设计,应用BIM技术开展方案比选、性能分析、出图交付。
(二)实施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完善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照本地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详见附件3、4)。绿色建筑低于本地等级要求或专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应出具审查合格书。鼓励市(州)依据标准规范编制本地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并组织实施。应用BIM技术设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使用BIM技术进行审查。
(三)严格设计变更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法规、规章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本地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以首次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间为准),并按要求将变更后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强化绿色建筑施工管理
(一)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在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实施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鼓励施工单位使用BIM技术,并基于BIM模型开展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等工作。
(二)落实抽样检测要求。严格落实《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015-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等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绿色建筑空气质量、隔声性能、照明效果、空调性能、水质等内容进行检测,相关检测结果作为绿色建筑质量控制资料。
(三)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等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建立绿色建筑验收制度
自2024年9月1日起(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建设项目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照《四川省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标准》(DBJ51/T208)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应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实施:
(一)专业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分专业验收,并按要求填写《四川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各专业验收记录表》(详见《四川省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标准》附录D)。分部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不再重复验收。
(二)整体验收。在专业验收合格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对绿色建筑整体质量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四川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详见附件5、6)。
四、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
新建绿色建筑评价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一)优化预评价流程。预评价采用“自评+施工图审查”方式实施,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自评基础上,通过相应等级绿色建筑专项审查。预评价不授予绿色建筑标识证书。需申请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的项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推动标识评价认定。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遵循自愿原则,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得到绿色金融政策支持或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星级绿色建筑,应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鼓励其它星级绿色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各市(州)出台星级绿色建筑支持政策。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推动既有建筑星级标识认定。
五、提升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水平
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鼓励将绿色建筑节水、节能等日常运行要求纳入物业合同范围。规范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筑的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鼓励运营单位或业主参照绿色建筑运行情况自查表开展运行情况自查(详见附件7、8)。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及时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连续两年以上不上报或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规定撤销其绿色建筑标识。鼓励运营单位使用BIM模型开展运行管理。
六、压紧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首要责任,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并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设计单位要对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严格规范施工活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实施监理活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等阶段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地见效。
鼓励各市(州)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细化措施。
本通知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后3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下载: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