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和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厅科技设计处。
联系电话∶0591-87613744
电子邮箱:3386701395@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并经过鉴定评估的适宜、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是指无法满足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建设要求,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四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应当有利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节能降碳,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提升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的方式发布。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采取《福建省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方式发布。
第七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公布和更新《推广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适宜的项目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加强对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
第二章 征集与公布
第八条 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新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在工程应用中替代优势明显,适合在全省范围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主要围绕以下重点方向:
1.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建筑遮阳、减少光污染、声环境控制、雨水利用、高效机房;
2.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地表水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3.立体绿化、雨水利用、雨污分流;
4.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技术;
5. 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
6. 建筑智能化、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7. 绿色施工、绿色建材应用;
8. 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二)具备以下成果之一:
1. 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成果;
2. 通过福建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成果;
3. 转化为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成果;
4. 取得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工法完成单位(所有权人)自愿向社会公开,且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工法成果。
(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福建省地方标准规定,具有配套完善的技术应用文件;尚无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成果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成果评价意见(验收、评估、鉴定意见书等)。
(四)没有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九条 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三)其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的技术。
第十条 省住建厅根据国家及我省绿色建筑行业发展需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新技术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建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报送省住建厅。
申报单位应为福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省级行业社会组织以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创新平台。省外单位需要申报的,可联合省内有关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的技术建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所申报的技术建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技术建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技术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形成《推广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推广目录》主要包括新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依据等内容。《限制、禁止使用目录》主要包括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技术指标和限制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优先使用《推广目录》中发布的新技术。
鼓励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项目优先采用《推广目录》的新技术。
第十五条 主动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推荐。
鼓励行业协会加大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定期组织召开现场观摩、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超越限制范围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违反本办法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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